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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精減職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進行精減職工、減少城鎮人口的工作。為了使各地在這一工作中,在處理一些具體政策問題時有所依據,除了《中央工作會議關于減少城鎮人口和壓縮城鎮糧食銷量的九條辦法》中已經規定的以外,現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關于精減的對象
這次精減的主要對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來參加工作的來自農村的新職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學徒和正式工),使他們回到各自的家鄉,參加農業生產。當然,在完成精減計劃的前提下,新職工中已經成為企業生產中的骨干和技術能手的,也可以不減。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來自農村的職工,確是自愿要求回鄉的,也可以準許離職回鄉。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職工,不論新老,一般的都不精減。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來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如其因為家務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確實自愿回家,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準許離職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如其因為年老體弱,自愿退休或退職的,也可以準許退休或退職。
對于老弱殘疾人員,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態度,必須有了妥善的安置辦法之后,才可以處理。
二、關于被精減人員的待遇
(一)這次精減的職工,都按照離職處理,一律不用帶工資下放的辦法。
(二)一九五八年以來參加工作的新職工被精減時,除了發給他們當月的工資以外(當月工資的發法:工作不滿半個月的,發給半個月的工資;工作超過半個月的,發給全月的工資),另按照以下標準發給生產補助費:
(1)臨時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在三年以上的,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不享受生產補助費的待遇。
(2)正式職工和學徒:工作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學徒為生活補貼);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發給兩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在三年以上的,發給兩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三)精減一九五七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照退休、退職辦法處理。
(四)職工本人及其隨行的供養親屬回鄉所需的車旅費及途中伙食補助費,由原工作單位按照現行規定的標準發給。
(五)上述生產補助費和車旅費、途中伙食補助費,由各單位開支后,列入財務決算報銷,國家財政不另撥???。少數虧損企業沒有錢開支這筆費用的,可以暫向銀行貸款墊支,然后由財政上照數歸還給銀行。
(六)職工本人及其隨行的供養親屬回鄉的時候,原工作單位和當地管理戶口的部門、糧食部門,應該幫助他們辦好轉移戶口和糧食關系的證明,并且按照以下標準發給他們回鄉后一個月的口糧:原來糧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內的,按照原定量發給;原定量超過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發給。另外,回鄉途中需用的糧票,也根據上述標準按照旅途天數計算加發。對重災區、缺糧區和回鄉職工過多的社、隊,各地可酌情多發給一部分口糧,但供應時間,最遲不能超過今年九月底。
以上各項待遇的規定,運用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區直屬單位。各地現在自定的待遇標準如果低于以上規定的,是否改變,由省、市、自治區黨委決定。如果高于以上規定的,應該改按以上規定執行。凡是過去精減的職工的待遇問題已經處理了的,不再重新處理。但是,對于那些符合這次精減的條件而現在仍是帶工資下放農村的,則應該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礎上,改按現定的辦法處理。專(市)縣所屬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精減時的待遇問題,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另作規定。
三、關于回鄉后的安置工作
對于精減回鄉的職工,必須充分做好政治動員,要肯定他們對社會主義建設的貢獻,講清目前形勢和黨的政策,使他們樹立回鄉生產發展農業光榮的思想。并且要向他們講明,將來經濟建設事業發展,需要從農村抽調勞動力時,他們可以被優先錄用。對于回鄉的職工,城鄉兩方面都必須做深入細致的工作,認真安排,負責到底。職工一回到家鄉,當地黨的組織和社、隊干部就應該熱情地、積極地幫助他們安家生產。回鄉后第二個月起的口糧要安排落實,當地安排有困難的時候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住房有困難的要給解決住房問題。過去沒有分給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規定分給。同時幫助他們解決在小農具、自留地的種子以至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各地商業部門對此應有準備,有些小農具可以從城里帶回去一點)??傊?,應該切實負責安排好他們的生產和生活。
四、關于在精減人員以后應該注意的事情
各地區和較大的企業單位在精減一批人員以后,應該及時地派人到回鄉職工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況和協助當地解決安置中的問題。同時各單位都必須立即切實加強本單位內部的定員定額管理、糧食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防止發生人減糧不減、人減錢不減的現象。減少一個人,就必須減少一個人的糧食,減少一個人的工資,嚴格做到人、糧、錢三者相符;絕不允許虛報冒領糧食和工資。為此,各單位既要有減人的計劃,也要有減糧和減錢的計劃,同時貫徹實現。減人必須騰出房子,這些房子應該交給當地人民委員會統一處理。因減人而余下的設備、工具,原單位應該妥善保管,防止損毀,隨后由主管部門統一處理。
五、關于加強領導
精減職工、減少城鎮人口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復雜的工作,各級黨委必須加強領導,為了協助黨委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具體領導,從省、市、自治區直至縣(市)各級黨委,都應該成立減少城鎮人口和精減職工工作的領導小組,并且設置辦事機構,專門負責這一工作。各級有關部門如公安、勞動、糧食、財政、銀行、鐵道、交通、商業等部門,都應該積極參與這項工作,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各單位和農村人民公社共同把從精減、到旅途照顧、到回鄉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自始至終地切實做好。有關地區之間,還必須加強聯系,特別是被減的人返回重災區的時候,更須預先聯系協商,作好各種安排,首先是糧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后才可以遣送??傊瑴p人的決心必須大,時間必須抓緊,但是工作必須做好,力戒草率。
中央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辦公用茶是指在辦公區域內為接待與工作有關來訪人員以及組織召開會議時提供使用的茶葉,不得變相作為福利進行分配發放。本著保障工作需要和厲行節約的原則,購買辦公用茶以普通茶葉為主,不得購買高檔茶葉,可參照區級機關會務用茶購買標準,原則上最高不超過400元/斤,同時要建立茶葉領取使用規范化管理制度,做到賬實相符。
一、八項規定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大力精簡各種茶話會、聯歡會,嚴格控制年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單位之間不搞節日慰問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舉辦各類節日慶典活動。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單位內部1律不準用公款送禮、宴請。
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對象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
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要改進調查研究,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2、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3、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4、要規范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一類會議是指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二類會議是指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三類會議是指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具體要求如下:
一類會議: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二類會議: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
三類會議: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四類會議:指除一類、二類、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以上內容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制定的,旨在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改進會風、精簡會議,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議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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