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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文件,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文件內容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4-11-10

本文目錄

  1. 會議機制是什么意思
  2. 諸暨市2014年125號文件是什么
  3. 公文有哪些種類

指沒有隸屬關系但有工作聯系的各個機關,為了解決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問題,由一方或多方牽頭,以召開會議的形式解決問題。

會議上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意見,用以指導工作,解決問題。會議機制有利于解決具體問題,具有指導性強,解決問題快捷等特點。

會議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更好貫徹落實公司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機制,包括會議的形式,會前確定會議主題、參加人員、主持人會務監督、記錄員,發言人員不能偏離會議主題,如偏離主題主持人有權制止等內容。

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文件,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文件內容

《諸暨市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管理辦法》(市委辦〔2014〕12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規范全市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及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村民建房指標,是指市政府根據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農民建房需求情況等,單列一定額度、專項用于農村村民建房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具體以當年度指標下達文件為準。

第三條農村村民建房指標的分配和管理應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宅基地指標分配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分配情況進行投訴或舉報。國土資源局、規劃局是全市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管理的監管單位,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建立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對象動態管理機制

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文件,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文件內容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對象,原則確定在城西工業新城一級規劃管理區、城東新城和城南國際商貿城規劃區等重點建設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核心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生態敏感區等禁止建設區之外的無房戶、危房戶、受災戶、困難戶等住房困難農戶。

第五條全市的農村住房困難農戶由國土資源局牽頭、各鎮鄉(街道)為主進行調查和匯總,市政府將及時組織國土、規劃、建管、農辦、信訪等相關部門審核確定住房困難的對象,在市主要媒體公示無異議后,建立《全市農村住房困難農戶管理數據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全市農村住房困難農戶管理數據庫》每兩年更新一次,并及時向全社會公布。

第六條申請使用耕地建房的,原則上申請建房面積為100平方米/戶,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戶;申請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建房的,原則上申請建房面積為120平方米/戶,使用建設用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戶。

家庭在冊人口三人以下(含三人)的農戶,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第三章建立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公平分配機制

第七條年度農村村民建房指標的分配應嚴格按照“市分配到鎮級、鎮級分配到村級、村級落實到具體建房農戶”的方式進行。各鎮鄉(街道)在制定具體分村分配方案時,可以考慮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土地管理秩序及'無違建'創建進度等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允許根據具體執行情況適當傾斜。如有違法違規建筑沒有處置到位的,暫停分配農民建房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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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各鎮鄉(街道)要積極督促指導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做好農村村民建房指標的落實工作,具體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年度下達的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只能落實在最終公示明確的《全市農村住房困難農戶管理數據庫》中的建房農戶,面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限額標準執行。各鎮鄉(街道)要嚴格審查,發現對范圍外的農戶落實指標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限額標準落實的,應限期糾正或直接調劑。

(二)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在落實具體建房農戶時要采取'隨機搖號'方式產生,嚴禁采用有償拍賣等方式確定建房農戶。落實年度建房指標的農戶及相關情況應在村務公開欄中公示7天,有異議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否則不得上報。

今年確實由于歷史原因需要優先解決的,由涉及行政村(居委會、社區)審查申請,鎮鄉(街道)審核把關,國土部門匯總并統一報市政府批準后單獨解決,以后一律公開搖號產生。

第四章建立農村村民建房指標退出機制

第九條對于隨機搖號取得建房指標的農戶,如果在村公示期間有群眾舉報的,鎮鄉(街道)應在第一時間派員調查核實,如果發現有指標取得方式不公、農戶資格不實等問題的,一律取消指標取得資格,并由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按程序重新確定新的指標分配對象。

第十條全面實施預放樣和預開工制度。凡是分配落實了年度建房指標且經公示后沒有異議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經申請,鎮鄉(街道)應及時組織駐村干部、城建辦、國土、規劃等相關站(所)、村級主職干部及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等相關人員,對落實了建房指標的宅基地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定樁放樣,并督促其在15天內開工建設。待其順利開工建設后,鎮鄉(街道)再行開展農用地轉用組件申報工作。若因地塊政策處理、資金不到位等原因,建房農戶不能在定樁放樣后15天內開工建設的,取消該農戶當年度的建房指標,由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按程序重新確定新的指標分配對象。

第五章工作職責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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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市政府每年組織國土、規劃和城管執法等單位成立聯合督查工作組,對各鎮鄉(街道)農村宅基地指標分配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對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各鎮鄉(街道)負責轄區內住房困難群眾調查摸底和宅基地指標分配工作,嚴格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和程序開展住房困難群眾調查和宅基地分配工作,確保調查成果“真實、合理、可行”,確保分配機制“公平、公開、公正”。

國土資源局加強對年度農村宅基地指標分配工作的業務指導,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發現問題,及時核查并督促限期糾正。

第十二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謊報或瞞報困難群眾實際情況導致調查摸底結果不實的;(2)分配時暗箱操作、實施有償拍賣方式落實建房農戶等情形,導致宅基地指標分配不公的;(3)鎮鄉(街道)監管缺位,出現黨員干部騙取宅基地指標等弄虛作假情形的;(4)明顯違反本辦法精神的其他情形。每查實一起,扣減該鎮鄉(街道)次年建房指標一個,一年內查實五起(含五起)以上的,暫停該鎮鄉(街道)下一年度農民建房審批工作。

同時,實行以下責任追究:

(一)取消該農戶當年度建房指標及三年內的建房指標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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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主職干部實行免職(停職)處理。

(三)鎮鄉(街道)駐村干部處以書面效能告誡6個月及以上處分;包村領導、分管領導等相關責任人處以書面效能告誡3個月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市紀委(監察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直至開除;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國土部門未及時發現被舉報后查實的,聯片土管員處以效能告誡6個月及以上責任追究;基層國土所及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處以效能告誡3個月及以上責任追究;分管領導處以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三次舉報被查實的,局長處以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移交市紀委(監察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直至開除。

諸暨市農民建房審批及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民建房審批、監管及驗收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使用本行政村(社區、居委會)集體土地審批住宅房屋及批后監管、驗收等工作,具體應嚴格按照以下原則。

(一)建房條件及標準應嚴格按照“拆舊建新、一戶一宅、限額用地”的原則。

(二)建房審批應堅持“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市管轉用”的原則。

(三)住房規劃設計應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外觀設計、風格相協調”的原則。

(四)建房監管應嚴格按照“政府牽頭、鎮村為主、嚴格問責”的原則。

第三條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農民建房審批的業務指導、建房指標管理、農用地轉用申報的匯總和組件、相關業務報備等具體業務工作;根據市政府統一部署,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鎮鄉(街道)農民建房的指標分配、審批及批后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等進行督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區三環線以內及店口鎮、楓橋鎮、次塢鎮、璜山鎮、五泄鎮、牌頭鎮等六個中心鎮規劃控制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及居住點規劃審批;負責全市居住點規劃、村莊規劃及農民建房規劃審批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鎮鄉(街道)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建房指標分配及落實、建房農戶資格審查、農用地轉用組件上報、居住點規劃和村莊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區域除外)的審批及農民建房規劃選址審批、農民建房放樣、供地及批后監管等涉及農民建房審批及監管具體工作。

行政村(居委會、社區)具體負責本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建房指標的分配落實、建房農戶資格的審查并對真實性負責、建房地塊的落實及政策處理、批后建房實施情況的監管以及應拆未拆舊房的代管和綜合開發利用等具體工作。

公安、民政、建設、林業、水利水電、交通、供電、環保、旅游、文化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協助鎮鄉(街道)對建房農戶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核或審批。

第四條鼓勵鎮鄉(街道)和行政村(社區、居委會)通過有償收購、調劑等方式,整村或成片利用轄區內存量建設用地重新規劃用于農民建房。鼓勵鎮鄉(街道)和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充分利用符合建房條件的低丘緩坡等非耕地資源安排農民建房,探索“坡地村鎮”建設。鼓勵農村村民采用聯建房、就地公寓式住宅、進城置換公寓房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鼓勵鎮鄉(街道)研究探索到中心村或集鎮集中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允許獨立危舊房未經四鄰同意即可向鎮鄉(街道)申請原拆原建;如因戶內人口增加,需要相應增加占地面積或層高,在符合采光、間距等相關強制性技術規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經四鄰同意報鎮鄉(街道)審批。

第五條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要積極會同鎮鄉(街道),探索研究中心城區住房困難群眾住房解決方式,鼓勵進城置換公寓房、經濟適用房等方式解決農民住房問題。

第六條農民建房審批及監管過程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戶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準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二章規劃管理及審批

第七條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民建房,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用地布局嚴格按照城鎮總體規劃,以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編制居住點建設規劃。

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民建房,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各鎮鄉(街道)應根據村鎮發展要求適時進行修編。

第八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符合諸暨山水特點及人文特色、并能滿足廣大農民生產生活發展要求的《諸暨市農村住宅設計圖集》,免費給建房戶使用,設計深度應符合規劃許可審批要求。

鎮鄉(街道)按照各地實際,從《諸暨市農村住宅設計圖集》的各種風格中選擇3-5種符合本鎮鄉(街道)山水特色和自然風貌的建筑方案,作為轄區內農民建房的建筑樣本,免費提供給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建房農戶可根據家庭實際需要,優化內部設計。

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只能在鎮鄉(街道)確定的建筑方案中挑選1-2種立面色彩、風格相近的建筑方案,作為本行政村(社區、居委會)今后所有農民建房的建筑方案。行政村(社區、居委會)選擇建筑方案時,必須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原則上每個新規劃居住點(即原新農村規劃中的啟動地塊)的建筑方案只能選擇一種。

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本村(社區)建筑方案,但必須符合已確定的建筑風格(色彩、風格相近),并經鎮鄉(街道)同意后才能實施。

第九條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民建房按“兩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審批,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民建房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審批。上述許可證均由所在鎮鄉(街道)審批及核發。

第三章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

第十條農民建房地類的確認以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為準,如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所示地類為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要先行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全面實施預放樣和預開工制度。對符合建房申請和審批條件、落實了年度建房指標且經公示無異議的建房農戶,實行預放樣和預開工制度。對于無法實施預放樣或預放樣后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開工建設的,不予辦理農用地轉用或供地審批手續,落實的建房指標按規定調劑給其他符合要求的建房農戶使用。

第十二條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局部修改條件。

(二)符合城鎮及村莊規劃。

(三)已經取得年度農村村民建房指標。

(四)不屬于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生態敏感區、風景名勝區核心區、文物保護區等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五)其他必須符合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農民建房涉及的農用地轉用辦理,按照農戶及村級提供資料、鎮級審查匯總、國土資源局組件申報、市政府審批的方式進行。

第四章供地審批及管理

第十四條已經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使用本行政村(社區、居委會)集體建設用地的農民建房供地審批手續,由所屬鎮鄉(街道)負責辦理。農民建房供地審批資料由申請建房農戶提供,鎮鄉(街道)、行政村及規劃等相關部門應全力配合,確保資料及時和完整。

第十五條建房農戶申請辦理供地審批手續前,原有房屋應嚴格按照“一戶一宅、拆舊建新”的原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置到位,否則鎮鄉(街道)不予受理。

申請建房農戶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在申請辦理供地審批前必須自行拆除,依法注銷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并將土地無償退還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因房屋結構或文物保護等原因不能拆除的,經市政府相關部門、所在鎮鄉(街道)和行政村(社區、居委會)認定后,可以暫時保留房屋,但應在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后交付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使用),并依法注銷土地使用權和房產證。

第五章批后實施及監管

第十六條各鎮鄉(街道)為農民建房監管主體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諸暨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建房監管工作的通知》(諸政發〔2013〕20號)有關規定,切實擔負起農民建房日常巡查、監管和驗收工作,同時要及時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對新發生的農民建房違法違規行為,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發現,并及時組織國土、規劃、城管執法等相關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在30個工作日內處置到位。

第十七條建房農戶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規范,并依法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建房完畢后,鎮鄉(街道)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竣工復核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建房農戶憑證明材料方可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否則不予受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住房的,鎮鄉(街道)及有關執法部門應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由鎮鄉(街道)及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違反城鎮及村莊規劃進行建設的,由鎮鄉(街道)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依法拆除。

第二十一條凡是在農民建房審查、審核、放樣、審批、批后監管及驗收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按照如下方式實施追責:

村主職干部予以免職(停職)處理;鎮鄉(街道)駐村干部處以書面效能告誡6個月及以上責任追究;包村領導、分管領導處以書面效能告誡3個月及以上責任追究;規劃、國土相關站(所)工作人員及負責人處以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移交市紀委(監察局)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以偽造戶口、隱瞞舊房、提供虛假審批資料等方式騙取批準建房的,注銷建房批準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對農民建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題一:公文如何分類?關于公文的分類,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1、根據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為法規性文件(如條例、規定、章程……)、計劃性文件(如計劃、規劃、工作要點………)、指導性文件(如命令、意見、決定、決議、通知、會議紀要………)、陳述性文件(如綜合性總結、工作情況報告、調查報告………)、請示答復性文件(如請示、批復………)、溝通情況性文件(如通報、簡報………)、宣傳教育性文件(如講話稿………)、商洽性文件(函………)等。2、根據不同的行文關系,可分為:(1)上行文件,即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行文,如請示、報告、意見等;(2)下行文件,機制對本機關下屬單位的行文,屬于自上而下的發問,主要有意見、決定、決議、通知、通報、會議紀要、批復;(3)平行文件,即指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的機關(即沒有領導或業務指導關系的機關)之間的行文,如函。3、根據公文制發機關的不同性質,可分為:(1)行政公文,即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的行政機構,處理日常工作所使用的文件,如為行政指揮、領導和指導工作、公務聯系等而發出的通知、通報、請示、報告、會議紀要、函等;(2)黨務公文,即由黨的機關和組織制發的文件,它反映黨的領導活動和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等,例如,章程、條例、規定、準則、決定、決議、意見、請示、報告、指示、通知等;(3)法規文書,即由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4)外交文書,即在外事活動中專門使用的文件,主要有國書、照會、議定書、備忘錄、護照、條約等;(5)司法文書,即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機關部門,在依法處理各類案件中產生、使用的文字材料,主要有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通緝令、起訴書、公訴書、筆錄、開庭通知書、判決書、抗訴書、調解書等;(6)計劃文書,即指由各級***機關提請同級國家權力機關審查批準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方案等;(7)軍事文書,亦稱軍用文件,是軍隊內部以及與軍外單位往來所使用的文字材料,主要有命令、通令、通告、請示、報告等。4、根據文件來源及發出、使用的范圍可分為:(1)通用公文,即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目前普遍使用的公文;(2)專用文件,即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內,按照特殊需要而專門使用的公文,它包括外交文書、司法文書、計劃文書、軍事文書等;(3)普發文件,指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所發的意見、通知、通報等下行文;(4)單發文件,亦叫專發文件,只針對某一機關所發的文件,只需主送一個機關,如批復等;(5)收入文件,即主管上級、所屬下級單位及其他外部單位發來的文件;(6)發出文件,即本機關向外發出的文件;(7)公布文件,即向人民群眾公開傳達或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以及網絡形式向國內外公開發布的文件,如公告、公報、布告、通告、命令等;(8)內部文件,即黨和國家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組織內部使用的文件。5、根據文件的機密性質可分為:(1)絕密文件,指涉及國家核心機密內容的文件,一旦內容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2)機密文件,是涉及國家重要機密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害;(3)秘密文件,是涉及國家一般秘密內容的文件,一旦內容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損害。

問題二:法定公文種類有多少種,分別是?《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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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問題三:公文種類主要有那些根據2012年最新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和條例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問題四:公文的種類有幾種? 5分根據2012年印發的罰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公文有如下15種: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和紀要。

問題五:公文形式有多少種?一、行政機關公文有十三種: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二、黨的機關公文有十四種:

(一)決議用于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二)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四)意見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五)通知用于發布黨內法規、任免干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共同執行或者周知的事項。

(六)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七)公報用于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十一)條例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

(十二)規定用于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十三)函用于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十四)會議紀要用于記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三、公文按行文關系分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

問題六:公文有幾類幾種分別是 1.公文包括兩大類

即:法定公文和常用公文

⑴法定公文,即是國家有明文規定的規范性公文文種

1951年政務院規定為7類12種。1957年做了某些修改,仍為7類12種。1981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為9類15種。198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為10類15種,1993年11月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為12種。2000年7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為10種:分別是:①決定;②通告;③通知;④通報;⑤報告;⑥請示;⑦批復;⑧意見;⑨函;⑩會議紀要。

上述法定公文的劃分,是以文件法定作者的權限和文件多種多樣的任務及性能為準的。

⑵常用公文。這類公文,大至總結、計劃,小至條據、便箋,種類繁雜,素無定目。一般說來主要有綜合性工作總結,計劃,調查報告,簡報,專用書信,領導講話,大事記,批示,公報,電報,合同等等。這些公文在實際工作中,應用非常廣泛,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四大部分

⑴通用公文

就是在全國黨政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普遍使用的文種。這類文種含有特定的格式、寫作要求、行文關系。主要用來頒布法規,傳達命令、指揮工作,請示問題,報告情況,聯系事務,記載活動等。常用的應用公文,絕大部分屬于通用公文。

⑵專用公文

是在一定的工作部門和業務范圍內,專供特殊需要而使用的公文文種。這類文種同樣包含有格式要求、行文關系。各個業務部門所使用的特殊公文都可以稱之為專用公文。主要是指司法公文、外交公文和軍事公文這三類。這里不再一一述及。

⑶經濟公文

是指經濟部門業務上常用的公文。主要文種有:經濟合同、協議、協定、協作議定書、企業管理辦法、規章、宏觀經濟分析、微觀經濟分析、工資核算分析、固定資產核算分析、商業廣告、用戶意見書、市場預測分析、行情報告、商品供求平衡統計分析、物價統計分析、各項統計報表等。此外,還有會計公文,包括會計憑證、帳薄和會計報表等。

⑷科技公文

是指在科研、生產、基建等活動中形成并使用的圖紙、圖表、計算材料和文字材料。主要文種及公文形式有:設計圖紙、設計說明、使用說明、科技合同、科技協定、委托設計任務書、科普分析、科技情報、科研計劃、科研措施方案、科技資料、計算說明、計算方法、各類圖表、照片等。

2.通用公文的種類

通用公文的種類是根據公文本身的性質或特點分成的門類。

⑴從公文的性質和作用分

①法規性公文

是指經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最高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公文。包括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

問題七:公文有哪幾種類型?種類2001年實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公文”種類是這樣規定的:

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問題八:公文有哪些種類劃分命令、公告、通告、報告、請示、批復、通知、函、機要、議案、公報、意見、決定、決議、通報。

問題九:黨的機關公文種類有幾種黨的公文有以下十四種:(一)決議(二)決定(三)指示(四)意見(五)通知(六)通報(七)公報(八)報告(九)請示(十)憨復(十一)條例(十二)規定(十三)函(十四)會議紀要

行政公文有以下十三種:(一)命令(令)(二)決定(三)公告(四)通告(五)通知(六)通報(七)議案(八)報告(九)請示(十)批復(十一)意見(十二)函(十三)會議紀要

問題十:行政機關公文和黨的機關公文都包含的種類有什么從2012年7月1日開始行政機關和黨的機關公文已經一致,統稱《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正式的公文只有15種,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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