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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辦公室會議標準,辦公會議規則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4-11-17

本文目錄

  1.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2.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的內設機構
  3. 青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用房面積標準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3個職能處室(局):

(一)辦公室(掛信訪處牌子)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議組織、督查督辦、文電、檔案、保密、電子政務、政務信息、信息統計、信訪、宣傳、安全保衛、對口聯系和機關事務、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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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市公務員局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研究室

負責指導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調研和理論建設;擬訂年度調研計劃;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及綜合性內部刊物編撰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四)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咨詢工作;統一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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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與人員計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社會保障事業重大項目、工作的實施方案并協調實施;編制、管理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流動、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等人員計劃的核準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的管理和發放;承辦權限內全市各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工作;負責信息規劃、統計、體系建設工作。

(六)財務處(掛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心牌子)

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和有關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管理全市社會保障經費、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人才引進資金及有關援助、貸款等項目資金;編制本部門預決算;參與社會保障卡(市民卡)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劃、建設和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就業促進處(掛農民工工作處牌子)

擬訂促進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指導全市統籌城鄉就業工作;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及城鄉勞動力市場化就業機制;指導失業職工再就業工作;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及就業統計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就業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八)高校畢業生就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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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編制非師范類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全市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和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十)軍官轉業安置處

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

(十一)市場管理與人員調配處

擬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擬訂工作人員調配政策并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駐青部隊軍官配偶隨軍的調動、落戶手續;承辦為市級機關、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招聘工勤人員工作;負責全市各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工作。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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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政策、規定;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綜合管理各類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落實博士后管理制度;貫徹落實院士工作相關政策;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工作;承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遴選、申報工作。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等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及人員獎懲工作;按權限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承擔市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養老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金、個人賬戶金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提前退休、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收繳、調節和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結付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確認企業職工參保視同繳費年限及工齡;按權限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核準工作;指導監督養老失業保險經辦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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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目錄、診療和醫療服務的范圍及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監督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擬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管理工傷醫療的藥品目錄、診療和醫療服務的范圍及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完善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待遇政策和工傷、職業疾病傷殘等級鑒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處(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牌子)

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工作。

(十八)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最低工資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指導協調勞動維權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提前退休工種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并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工作。

(十九)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市本級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工資統發處

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工作;負責與工資統發相關部門之間的業務協調及數據應用;擬訂工資統一發放工作承辦銀行管理辦法并監督檢查;負責工資統一發放相關網絡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局內部辦公網絡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區(市)工資統一發放工作。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掛內部審計處牌子)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資金)審計監督制度;指導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社?;痤A決算建議草案并監督執行;依法監督社保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參與編制本部門預決算并審計執行情況;提出完善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的建議。

(二十二)市外國專家局(掛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辦公室、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牌子,副局級),設外國專家管理處、出國培訓管理處、留學回國人員管理處。

1、外國專家管理處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外國專家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表彰獎勵和示范推廣工作;負責國家、省撥付經費和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的編報,提出分配、使用建議,并監督檢查;負責來青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優秀外國專家申報及有關獎項的推薦工作;承辦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建設及信息管理工作。

2、出國培訓管理處

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對外人才交流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管理;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和培訓人員審核備案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承擔有關出國(境)培訓的監督檢查工作。

3、留學回國人員管理處

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創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創業項目,申請優惠政策;辦理留學回國人員來青落戶工作;指導市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服務中心的工作。

(二十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掛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設綜合科、立案與監督庭、調解仲裁一庭、調解仲裁二庭、調解仲裁三庭。

市做好企業軍轉干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穩定政策,維護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協調處理企業軍轉干部的重點、難點問題及重大事件;負責企業軍轉干部信訪受理工作。

按規定設置機關黨委。

按照上述職責,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內設13個行政處(室)。

1、辦公室

辦公室是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日常政務、文秘、信息宣傳、督察督辦及稅務學會秘書處工作和部分行政管理事務。具體職責是:

(1)負責青島市國稅系統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研究和起草青島市國稅系統年度工作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起草、審核重要文件和報告;組織調查研究,開展信息交流,及時反映情況。

(2)負責市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市局領導專題會議的組織、記錄工作,編發會議紀要;負責編寫市局大事記;負責市局領導工作日程安排。

(3)負責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稅局、市委、市政府文件和上級領導指示、批示、交辦重要事項的督察督辦工作;協助市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4)負責制定市局機關的綜合性工作制度和全市國稅系統保密工作制度,并負責檢查落實工作。

(5)負責和協調市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

(6)負責全市國稅系統的公文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和全市國稅系統的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市局黨政印章管理工作。

(7)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提案。

(8)負責系統稅收宣傳工作;負責收集、整理、編發系統的信息;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系統的新聞宣傳事宜;負責中國稅務報社駐青島記者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9)負責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鑒定、評選、推廣和獎勵工作。

(10)負責市局領導及各基層局主要負責人請銷假制度的管理工作。

(11)負責系統內部網站政務管理服務制度、辦法的制定,并負責日常應用管理工作。

(12)負責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定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并負責檢查落實。

(13)負責系統12366服務中心組織管理工作,受理各類咨詢和投訴,并反饋處理結果。

(14)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5)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人事處

人事處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黨的組織建設、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黨組、山東省國稅局黨組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制度和文件,制定全市國稅系統黨的組織建設的制度和辦法并組織指導和實施;負責全市國稅系統統戰和宗教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2)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全市國稅系統人事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3)負責系統機構、人員編制的管理工作,承辦機構增設、撤并和市局行政、事業編制的核定工作。

(4)負責組織、指導系統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和后備干部的考核、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基層黨組民主生活會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指導國稅系統公務員的考核、任免、交流、調配、辭職辭退、退(離)休審批等事宜。

(6)負責系統外人員調入和系統內跨市、區的人員調配及大中專畢業生選調、考試錄用和軍轉干部、復退戰士接收、安置工作。

(7)負責系統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政策的管理工作。

(8)負責系統人事執法檢查和干部監督工作。

(9)負責系統能級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10)負責系統人事檔案、人事統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聘任和公派出國(境)的立項、審批、政審工作;

(11)負責提出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計劃,參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協助紀檢監察部門做好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巡視檢查工作。

(12)協助市局黨組籌備黨組會議并負責會議記錄,編發會議紀要。

(13)負責系統黨員發展計劃的制定、黨費收繳和黨內統計年報工作。

(14)負責提前離崗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5)負責系統人事、紀檢監察、法規、財務部門工作聯系制度的落實。

(16)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7)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8)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教育處

教育處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黨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業務培訓、學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等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貫徹落實總局、省局關于系統黨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和文件;負責制定全市國稅系統黨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制度和辦法,并組織指導、實施。

(2)負責組織全市國稅系統開展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宣傳教育,指導全市國稅系統干部隊伍思想作風建設;負責制定和指導兩級黨組中心組的理論學習和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

(3)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公務員培訓和上級機關組織的各類培訓的組織工作,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審定工作。

(4)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干部職工學歷教育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5)負責組織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創建活動、系統“先進領導班子”創建、“創先爭優”活動和評選表彰工作,負責先進典型和模范人物的培養、教育、宣傳和經驗推廣工作。

(6)負責制定全市國稅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承辦各種業務能手和知識競賽活動。

(7)負責指導系統基層建設、黨群、工青婦、計劃生育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國稅系統文化體育活動。

(8)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培訓基地的管理,負責教育經費的計劃編制和使用工作。

(9)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0)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監察室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監督檢查本系統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2)負責受理對本系統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不服黨紀政紀處分人員及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的工作。

(3)負責對本級管理的干部違反行政法規和本系統內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審理和處理工作。

(4)負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組織本系統開展廉政教育,總結推廣廉政建設先進典型經驗,通報監察案件的查處情況,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工作。

(5)負責組織開展糾正部門與行業不正之風工作,組織協調行風民主評議工作。

(6)負責本系統的執法、效能監察和對“兩權”的監督檢查。

(7)負責制定本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制度和辦案規定,指導檢查系統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開展。

(8)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干部“三項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市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巡視檢查工作;

(9)參與、監督領導班子考察、領導干部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內部審計、執法檢查、政府采購的招標等工作;

(10)負責受理本系統信訪舉報和工作人員工作態度和效能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

(11)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系統違法違紀人員的管理工作。

(12)負責與公安、檢察、監察等部門涉及本部門業務工作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13)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4)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5、財務管理處

財務管理處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財務經費、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經濟責任審計、政府采購、裝備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財務規章制度,負責制定全市國稅系統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2)負責管理、分配、劃撥全市國稅系統各項經費,編制各項預算、決算,檢查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

(3)負責市本級經費、基本建設和裝備的財務核算工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4)負責本市國稅系統內財務報表、國有資產報表、勞動情況報表、基本建設報表、固定資產報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內部審計報表等報表數據的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5)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全市國稅系統基本建設規劃;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預算、工程決算、建設標準的審查、審批工作以及選擇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基建工程結算的審計工作。

(6)負責全市國稅系統資產狀況的統籌、分析、調配工作;負責辦理全市國稅系統固定資產的購置、調撥、變賣、報損以及社控審批工作;組織全市國稅系統資產清查、核實工作;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工作。

(7)負責全市國稅系統稅務服裝配置計劃的制定、制作和發放工作,制定全市國稅系統稅容風紀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8)負責全市國稅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指導和監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系統政府采購目錄;負責全市國稅系統政府采購的招標、投標以及合同的審查等工作。

(9)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內部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根據市局人事部門提出的計劃,組織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配合有關處室做好外部審計中涉及到的財務工作。

(10)負責辦理在職人員獎金、職工及子女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增量補貼及每年度發放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費的核定及政策管理等工作。

(11)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2)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6、征收管理處

征收管理處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執行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處理綜合性征管法規執行中的有關具體業務問題。

(2)負責研究制定綜合性稅收征管制度和辦法,組織、協調稅收征管業務規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以及有關稅收征管措施的貫徹落實工作。

(3)負責全市稅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組織、指導,征管改革綜合性方案的制定及實施工作。

(4)負責對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和非正常戶管理的業務指導;組織稅務登記證的驗證、換證工作。

(5)負責納稅申報方式、稅款征收方式的確定和推廣的組織、指導工作。

(6)負責對納稅人采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審查備案制度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設置及其他有關資料保管制度、辦法的制定并監督工作。

(7)負責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導、監督工作。

(8)負責全市普通發票(含農業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的計劃、印制、發售、使用、稽核、檢查、繳銷、核銷、丟失被盜,以及發票使用擔保、票款結報、發票違章處理以及普通發票保管設施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

(9)負責“商業零售領域實行全面開具發票活動”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受理并督辦普通發票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加油機稅控器具、稅控收款機等稅控器具的推廣應用工作。

(10)負責全市國稅系統舉報獎勵基金的管理工作。

(11)負責研究制定個體稅收管理的制度和辦法,并實施對全市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下達個體稅收收入計劃工作。

(12)負責與社會性協稅護稅和相關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的配合、協調工作。

(13)負責組織全系統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結果的分析、上報工作,歸集和反饋征管工作意見。

(14)負責CTAIS應用的業務管理和征管業務需求的綜合評審工作。

(15)負責納稅評估綜合性制度辦法的制定和牽頭組織實施工作。

(16)負責制定稅收征管檢查工作規程和管理辦法,并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

(17)負責系統外部網站管理制度辦法的制定,并負責日常應用管理工作。

(18)負責組織全市國稅系統涉及稅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公告發布工作;

(19)負責對全市納稅服務體系建設的組織和指導,制定納稅服務工作制度和辦法、納稅信譽等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解決納稅人對有關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投訴的協調處理工作。

(20)負責各類稅收征管報表、資料的匯總、審核、編報和對征管信息數據的分析工作;負責稅收征管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21)負責國稅系統收費許可證的辦理和相關收費工作的指導管理及工本費的帳務核算工作。

(22)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23)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2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7、政策法規處

政策法規處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綜合性稅收政策和稅收法治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綜合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的調查,負責涉及多稅種的、兩個以上處(局)的綜合性、專題性稅收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2)按照總局和省局的部署和要求,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運行情況和全市國稅系統中心工作,對稅制改革、稅收政策、稅務管理和稅收應用理論等進行前瞻性研究。

(3)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內外稅收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和備案備查工作;定期組織對有關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鑒定和匯編工作,負責地方稅收法規庫的應用和維護。

(4)負責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全市執法檢查(包括對稅務稽查和日常征管檢查的復查工作)和日常執法監督工作,對檢查結論予以追蹤落實;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5)負責建立和推行執法資格和執法能級制度、執法公示制工作。

(6)負責稅務行政復議、訴訟、聽證和賠償等法律救濟工作,處理稅收法律事務。

(7)承辦重大稅務違法案件集體審理委員會管轄的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

(8)負責依法監督和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9)負責全市國稅系統涉及征納雙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及局外涉稅文件會簽工作。

(10)牽頭協調全市國稅系統外部監督工作。

(11)負責指導全市國稅系統稅收政策法規工作;負責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動、專業性稅收政策法規宣傳工作。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政府法制等部門涉及本處工作職能范圍內業務的聯系。

(12)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3)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8、流轉稅管理處

流轉稅管理處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燃油稅及有關流轉稅新開征稅種的稅收政策及金稅工程等有關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流轉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工作,處理執行中的有關業務問題;負責流轉稅稅政管理和流轉稅納稅評估具體辦法的制定工作。

(2)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個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審批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年審、農業產品收購統一發票工作的政策管理。

(3)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對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審批工作。

(4)負責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燃油稅完稅憑證的計劃、領發、安全管理、開具使用、檢查等工作。

(5)負責財政部SDMS系統增值稅稅收資料調查工作。

(6)負責流轉稅電子申報、金稅工程(協查系統除外)的流轉稅業務管理及相關器具的推廣應用工作。

(7)負責飼料生產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審批和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消費稅優惠政策等流轉稅稅收優惠政策審批工作。

(8)協助有關處室開展流轉稅稅收政策的公告發布工作。

(9)協助計劃征收處開展稅源變化情況、計劃完成情況的調研工作和流轉稅重點稅源的監控工作。

(10)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1)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9、所得稅管理處

所得稅管理處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等稅種的稅收政策以及集體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處理執行中的有關具體業務問題;負責企業所得稅稅政管理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具體辦法的制定

(2)負責集體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貫徹落實和財務管理工作,研究具體管理措施。

(3)負責企業所得稅減免稅(企業遇有風、火、稅、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申請減免)、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投資額的確認、技術開發費加成扣除立項確認、提取總機構管理費審核審批工作以及其他經市局批準同意審批的項目。

(4)負責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指導、監督工作。

(5)負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和所得稅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的所得稅就地監管工作。

(6)負責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有關報表的分析上報工作。

(7)協助計劃征收處開展所得稅重點稅源企業稅源變化情況、計劃完成情況的調研和所得稅重點稅源的監控工作。

(8)協助有關處室開展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公告發布工作。

(9)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0)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0、國際稅務管理處

國際稅務管理處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國際稅收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國際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工作,處理執行中的有關具體業務問題。

(2)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政管理,并監督檢查全市貫徹執行情況。

(3)負責我國及外國居民跨國收益稅收監管、國際稅務行政合作等國際稅務事項的管理。

(4)負責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出具稅務憑證的管理工作。

(5)負責全市涉外審計規程的組織貫徹執行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具體辦法的制定工作。

(6)負責全市開展反避稅審計、調查、取證和調整工作。

(7)負責全市反避稅價格信息系統的數據采集、分析應用工作。

(8)協助計劃征收處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重點稅源企業稅源變化情況、計劃完成情況的調研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監控工作。

(9)負責系統和市局機關涉及稅收業務外事活動的聯絡和組織協調工作。

(10)協助有關處室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公告發布工作。

(11)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2)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1、進出口稅收管理處(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是負責全市國稅系統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

(1)負責進出口稅收法律、法規、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組織落實工作,根據本市出口企業情況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意見,并組織實施。

(2)負責青島口岸進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退稅及“免抵”調庫的審核、審批工作。

(3)負責全市國稅系統進出口稅收政策管理,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4)負責對出口企業退(免)情況的日常管理檢查、清算檢查及調查工作。

(5)負責出口退稅計劃的測算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分析和調度;負責出口退稅的計劃、會計、統計管理及進口代征稅的統計工作。

(6)負責對各類出口企業來料加工、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等免稅業務的稅收管理工作。

(7)負責青島口岸出口企業“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入網資格認證、應用培訓,接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審核外部信息。

(8)負責研究制定全市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的管理措施,并組織落實。

(9)負責全市出口貨物退(免)稅信息化的推廣和應用管理。

(10)負責落實全市出口退(免)稅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

(11)負責出口貨物專用稅票信息的管理,指導協調專用稅票的開具及信息傳輸、上傳、接收及補錄、修改工作。

(12)協助有關處室開展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公告發布工作。

(13)負責與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局、國庫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聯系。

(14)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5)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2、計劃征收處

計劃征收處主管全市國稅系統組織收入和稅收計劃、稅收會統、稅收票證管理和稅源監控分析管理、宏觀分析調研等工作。具體職責是: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計劃、會統、票證管理制度,制定全市國稅系統具體實施意見并監督執行。

(2)負責系統稅收計劃編制、預測、分配、調度管理,包括免抵調庫指標的統計、測算、調度及上報等工作,指導本系統組織收入工作。

(3)負責系統稅款征收、解庫、提退及稅收會統核算工作的管理指導和以上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稅收會統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上報會統分析報告,匯總編制各種稅收會統報表。

(4)負責分析檢查和預測全市國稅系統稅收計劃執行情況,調查研究和反映組織收入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組織收入的意見、建議和措施。

(5)負責稅收票證的印制和領發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全市國稅系統經濟稅源調查和重點稅源的監控、分析工作,建立重點稅源監控體系,編制上報重點稅源報表和分析報告,進行稅收能力估算的工作。

(7)負責行業性、集團性企業稅收信息資料的搜集整理和監控分析,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并定期反饋報告。

(8)負責延期繳納稅款的呈批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延期繳納稅款工作。

(9)負責全市稅款預算級次和延期申報審批情況的監督檢查。

(10)負責重點企業欠稅情況調查統計和分析,提出清理欠稅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處室開展欠稅公告的發布工作。

(11)負責市內八區稅收會統核算及國庫對帳工作。

(12)負責與市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和協調。

(13)負責對系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4)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3、機關黨委辦公室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務和群團工作。具體職責是:

(1)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上級黨組和機關黨委的決議。

(2)負責機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機關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

(3)負責機關和直屬局黨員的管理工作,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管理黨員發展工作;

(4)協助市局紀檢組對機關和直屬局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調查以及受理機關和直屬局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工作;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工作。

(5)負責市局機關和直屬局基層組織建設和群眾組織的管理;配合人事等有關部門做好機關干部的考核、民主評議、任免、調動和獎懲工作。

(6)負責市局機關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市局機關黨務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7)負責市局機關工會、婦委會和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指導市局機關團支部的工作。

(8)協助有關處室組織市局機關的督查督辦和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9)負責對市局機關和直屬局分管職責范圍內的綜合調研、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10)負責本處干部職工思想、作風、紀律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4、離退休干部處

離退休干部處是青島市國家稅務局主管離退休干部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機關離退休干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干部工作;組織離退休干部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本系統離退休干部活動。

(1)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規定。

(2)負責離退休干部黨的建設和政治學習。

(3)負責組織離退休干部集體活動。

(4)負責局級等離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協助各單位做好離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5)負責檢查離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貫徹落實情況。

根據《青島市國有行政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青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用房面積標準如下:

1、領導機關辦公室:主任辦公室35-40平方米/人,副主任辦公室28-30平方米/人,其他領導辦公室20-25平方米/人。

2、綜合辦公區:一般人員工作區單人使用面積為6-8平方米/人。

3、會議室、培訓室等公共用房:按照使用人數和類型確定使用面積。

4、辦公用房的公共配套設施:如廁所、茶水間、走廊、樓梯等,按建筑面積的10%計算。

【溫馨提示】青島辦公室會議標準和辦公會議規則的問題,以上的文章解決了您的問題嗎?部分內容來自網絡,僅供參考,請以實時信息為準或撥打服務熱線詳詢。青島會議公司提供:青島會議會場,青島會議酒店青島會議接送,青島會議服務,青島會議用車青島會議公司策劃,青島會議接待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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