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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床隔音減震
隨著工業的迅速發展,車間的生產越來越依賴于機械化的設備。但與此同時,大量的設備在運行時都會產生噪聲,這些噪聲嚴重危害車間工人的身體健康,因此,車間采取隔音降噪工程已成為了治理噪聲的必要措施。通常沖床運作噪聲多在90dBA以上,噪聲治理不及時,會給設備操作者和車間其他人員在健康和心理上造成極大的危害,降低生產效率,嚴重的還會導致員工“噪聲性耳聾”,同時對環境亦有很大影響。根據《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規定,工人接觸噪聲時長8小時,噪聲值不可超過85dB。在采取以上三種措施對沖床噪聲處理后,噪聲值將控制在85dB以下。
隔音降噪工程專業治理車間設備噪聲,為車間營造一個安靜的生產環境。下面我們就沖壓車間的噪聲問題來分析一下車間噪聲治理方法及降噪措施。
一、沖壓車間的噪聲來源
1、由于沖床的沖頭在高速狀態下捶擊工件突然減速,引起強烈的空氣動力性噪聲,通常稱為減速效應。
2、由于模具迅速接近,而從模具表面之間擠壓噴射出來的空氣產生的噪聲,稱之為空氣噴射效應。
3、當沖頭開始沖擊毛坯的瞬間,毛坯突然地膨脹引起脈沖噪聲,稱其為毛坯的膨脹效應
4、在沖擊載荷作用下,沖床結構的零部件被激發產生振動發出噪聲,稱為機床結構的激發效應。也可以稱為激發結構噪聲或固體噪聲。
二、沖壓車間的降噪措施
1、聲源降噪,將沖床車間的整體結構改裝為隔音結構。
2、車間和車間之間設置隔音墻。
3、降低模具噪聲,合理地選擇凹凸模的配合間隙,能實現降噪5dBA,改變凸的幾何形狀,用階梯模、斜刃模代替平口模,亦能降噪5-10dBA左右,合理使用好吸音、隔音及減震裝置。
4、沖床本身降噪,改革現有傳統的工藝設計,從沖床本身來進行降噪,采用低噪聲的生產設備,重點解決噪聲源的問題。
5、傳播途徑噪聲控制,隔絕噪聲的傳播途徑,減少車間的混響時間。
6、設備隔聲,通過對產生噪聲的機械設備加裝隔聲裝置,從而在源頭上降低噪聲,提升整體的降噪效果。隔聲裝置需要根據現場勘測數據來設計專業方案,數據參數因聲源類型和現場環境的通風散熱情況不同,有不同的閾值范圍,采用加吸聲的隔聲屏、模具區域隔聲罩,能有8dBA左右的降噪效果。
7、沖床降噪一般是給沖床加一個隔音罩,對沖床的噪聲源進行隔聲設計,采用隔聲罩的形式將沖床的噪聲封閉在一個小的空間內,以減少箱周圍輻射噪聲的罩體。沖床噪聲處理主要是對沖床機組進行分體圍護采取隔音房或隔聲罩措施,及對沖床車間噪聲整體控制保證廠界環境噪聲達標技術解決措施,使其達到相關要求,能直接有效地達到沖床噪聲治理預期,全封閉隔聲罩能有20dBA左右的降噪效果。罩體可作成拼裝式,一般占地面積較大。
8、吸聲降噪,吸聲的目的是減弱車間內反射聲,一般可降噪6dBA左右的降噪效果。
沖床車間噪聲治理最理想的方案還是在設備選型、安裝,以及車間建設前考慮到噪聲控制問題,及在安裝前就需要采取隔音降噪工程,這樣既能減少降噪成本,又可以取得更好的降噪效果。對于后期的車間噪聲治理還需要進行實地勘測獲取噪聲系數,才能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杭州雅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是工業、民用、商業、娛樂、交通于一體的噪聲噪聲污染擾民治理,檢測、方案、施工、驗收一站式環保隔音降噪企業,擁有10余年的機械設備、場景隔音降噪經驗,靜音產品定制,提供KTV酒吧隔音、空調機房隔音、配電房隔音降噪、隔音室、吸音吸聲屏障服務,處理各類低中高頻噪聲與振動的環境污染投訴問題,有效防護噪聲,處理噪聲防治問題...
6.1.1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無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減少塵、毒職業性有害因素;對于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參照GBZ/T194的規定設計相應的防塵、防毒通風控制措施,使勞動者活動的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符合GBZ2.1要求;如預期勞動者接觸濃度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參照GBZ/T 195、GB/T19664的要求同時設計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6.1.1.1原材料選擇應遵循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的原則。
6.1.1.2對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含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應優先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設備和管道應采取有效的密閉措施,密閉形式應根據工藝流程、設備特點、生產工藝、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維修等因素確定,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和凈化措施。對移動的揚塵和逸散毒物的作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移動式輕便防塵和排毒設備。
6.1.1.3對于逸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對產塵設備采取密閉措施;設置適宜的局部排風除塵設施對塵源進行控制;生產工藝和粉塵性質可采取濕式作業的,應采取濕法抑塵。當濕式作業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應采用其他通風、除塵方式。
6.1.2產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堿等強腐蝕性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沖洗設施;高毒物質工作場所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耐腐蝕、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沖洗清掃;可能產生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滲透處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6.1.3貯存酸、堿及高危液體物質貯罐區周圍應設置泄險溝(堰)。
6.1.4工作場所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或進風口的下風側;放散不同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所涉及的設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使用或產生高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與其他工作場所隔離。
6.1.5防塵和防毒設施應依據車間自然通風風向、揚塵和逸散毒物的性質、作業點的位置和數量及作業方式等進行設計。經常有人來往的通道(地道、通廊),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并不宜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
6.1.5.1通風、除塵、排毒設計應遵循相應的防塵、防毒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
a)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或醋酸酯類)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全面通風換氣量。除上述有害氣體及蒸氣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通風量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
b)通風系統的組成及其布置應合理,能滿足防塵、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結蒸氣和聚積粉塵的通風管道、幾種物質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質的通風管道,應設單獨通風系統,不得相互連通。
c)采用熱風采暖、空氣調節和機械通風裝置的車間,其進風口應設置在室外空氣清潔區并低于排風口,對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風系統,其進風口應設在不可能有火花濺落的安全地點,排風口應設在室外安全處。相鄰工作場所的進氣和排氣裝置,應合理布置,避免氣流短路。
d)進風口的風量,應按防止粉塵或有害氣體逸散至室內的原則通過計算確定。有條件時,應在投入運行前以實測數據或經驗數值進行實際調整。
e)供給工作場所的空氣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點。放散氣體的排出應根據工作場所的具體條件及氣體密度合理設置排出區域及排風量。
f)確定密閉罩進風口的位置、結構和風速時,應使罩內負壓均勻,防止粉塵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帶走。
g)下列三種情況不宜采用循環空氣:
——空氣中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含塵濃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時;
——對于局部通風除塵、排毒系統,在排風經凈化后,循環空氣中粉塵、有害氣體濃度大于或等于其職業接觸限值的30%時;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惡臭物質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場所。
h)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類型排氣罩應參照 GB/T 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適宜、位置正確、風量適中、強度足夠、檢修方便的設計原則,罩口風速或控制點風速應足以將發生源產生的塵、毒吸入罩內,確保達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風罩不能采用密閉形式時,應根據不同的工藝操作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選擇適宜的傘形排風裝置。
i)輸送含塵氣體的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傾斜敷設時,與水平面的夾角應>45°。如必須設置水平管道時,管道不應過長,并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孔,方便清除積塵,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塵類別不同,通風管道內應保證達到最低經濟流速。為便于除塵系統的測試,設計時應在除塵器的進出口處設可開閉式的測試孔,測試孔的位置應選在氣流穩定的直管段,測試孔在不測試時應可以關閉。在有爆炸性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凈化系統中,宜設置連續自動檢測裝置。
k)為減少對廠區及周邊地區人員的危害及環境污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設備所排出的尾氣以及由局部排氣裝置排出的濃度較高的有害氣體應通過凈化處理設備后排出;直接排入大氣的,應根據排放氣體的落地濃度確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場所勞動者接觸的落點濃度符合 GBZ 2.1的要求,還應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應環保標準的規定。
l)含有劇毒、高毒物質或難聞氣味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或含有較高濃度的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所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筑物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之外。
6.1.5.2在生產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質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學物質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a)事故通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量。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b)事故通風通風機的控制開關應分別設置在室內、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c)事故排風的進風口,應設在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點。對事故排風的死角處,應采取導流措施。
d)事故排風裝置排風口的設置應盡可能避免對人員的影響:
——事故排風裝置的排風口應設在安全處,遠離門、窗及進風口和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
——排風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
6.1.5.3在放散有爆炸危險的可燃氣體、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置防爆通風系統或事故排風系統。
6.1.6應結合生產工藝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的工作場所,根據自動報警裝置技術發展水平設計自動報警或檢測裝置。
6.1.6.1檢測報警點應根據 GBZ/T233的要求,設在存在、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作地點,包括可能釋放高毒、劇毒氣體的作業場所,可能大量釋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氣體的工作地點也應設置檢測報警點。
6.1.6.2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工作地點,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6.1.6.3毒物報警值應根據有毒氣體毒性和現場實際情況至少設警報值和高報值。預報值為MAC或PC-STEL的1/2,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超限倍數值的1/2;警報值為MAC或PC-STEL值,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的超限倍數值;高報值應綜合考慮有毒氣體毒性、作業人員情況、事故后果、工藝設備等各種因素后設定。
6.1.7可能存在或產生有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根據有毒物質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點配備現場急救用品,設置沖洗噴淋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以及風向標。泄險區應低位設置且有防透水層,泄漏物質和沖洗水應集中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6.2.1防暑
6.2.1.1應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原材料,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人員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采取必要的隔熱、通風、降溫等措施,消除高溫職業危害。
6.2.1.2對于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條件,通過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組織措施,如減少生產過程中的熱和水蒸氣釋放,屏蔽熱輻射源,加強通風,減少勞動時間,改善作業方式等,使室內和露天作業地點WBGT指數符合GBZ2.2的要求。對于勞動者室內和露天作業WBGT指數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采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6.2.1.3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設計高溫作業廠房的朝向,使廠房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高溫作業廠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的,其開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導風向的迎風面。
6.2.1.4高溫作業廠房宜設有避風的天窗,天窗和側窗宜便于開關和清掃。
6.2.1.5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氣直接吹向工作地點;冬季需要自然通風時,應對通風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并根據熱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熱風補償系統容量,進氣窗下端一般不宜<4m;若<4m時,宜采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有效措施。
6.2.1.6以自然通風為主的高溫作業廠房應有足夠的進、排風面積。產生大量熱、濕氣、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筑物占用該廠房外墻的長度不得超過外墻全長的30%,且不宜設在廠房的迎風面。
6.2.1.7產生大量熱或逸出有害物質的車間,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長邊作為外墻。若四周均為內墻時,應采取向室內送入清潔空氣的措施。
6.2.1.8熱源應盡量布置在車間外面;采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熱源布置應便于采用各種有效的隔熱及降溫措施。
6.2.1.9車間內發熱設備設置應按車間氣流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宜在操作崗位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車間天窗下方的部位。
6.2.1.10高溫、強熱輻射作業,應根據工藝、供水和室內微小氣候等條件采用有效的隔熱措施,如水幕、隔熱水箱或隔熱屏等。工作人員經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溫地面或高溫壁板,其表面平均溫度不應>40℃,瞬間最高溫度也不宜>60℃。
6.2.1.11當高溫作業時間較長,工作地點的熱環境參數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a)采用局部送風降溫措施時,氣流達到工作地點的風速控制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帶有水霧的氣流風速為3m/s~5m/s,霧滴直徑應<100μm;
——不帶水霧的氣流風速,勞動強度I級的應控制在2m/s~3m/s,II級的控制在3m/s~5m/s,III級的控制在4m/s~6m/s。
b)設置系統式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熱輻射強度
(W/m2)冬季夏季溫度(℃)風速(m/s)溫度(℃)風速(m/s) 350~700 20~25 1~2 26~31 1.5~3 701~1400 20~25 1~3 26~30 2~4 1401~2100 18~22 2~3 25~29 3~5 2101~2800 18~22 3~4 24~28 4~6注1:輕度強度作業時,溫度宜采用表中較高值,風速宜采用較低值;重強度作業時,溫度宜采用較低值,風速宜采用較高值;中度強度作業時其數據可按插入法確定。
注2:對于夏熱冬冷(或冬暖)地區,表中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可提高2℃。
注3:當局部送風系統的空氣需要冷卻或加熱處理時,其室外計算參數,夏季應采用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及相對濕度;冬季應采用采暖室外計算溫度。 6.2.1.12工藝上以濕度為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除工藝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規定者外,不同濕度條件下的空氣溫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空氣調節廠房內不同濕度下的溫度要求(上限值)相對濕度(%)<55<65<75<85≥85溫度(℃) 30 29 28 27 26 6.2.1.13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遠離熱源,采取通風、降溫、隔熱等措施,使溫度≤30℃;設有空氣調節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4℃~28℃。對于可以脫離高溫作業點的,可設觀察(休息)室。
6.2.1.14特殊高溫作業,如高溫車間橋式起重機駕駛室、車間內的監控室、操作室、煉焦車間攔焦車駕駛室等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熱輻射強度應m2,室內氣溫不應>28℃。
6.2.1.15當作業地點日最高氣溫≥35℃時,應采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并應減少高溫作業時間。
6.2.2防寒
6.2.2.1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8℃的月數≥3個月的地區應設集中采暖設施,<2個月的地區應設局部采暖設施。當工作地點不固定,需要持續低溫作業時,應在工作場所附近設置取暖室。
6.2.2.2冬季寒冷環境工作地點采暖溫度應符合表3要求。
表3冬季工作地點的采暖溫度(干球溫度)體力勞動強度級別采暖溫度(℃)Ⅰ≥18Ⅱ≥16Ⅲ≥14Ⅳ≥12注1: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見GBZ2.2,其中I級代表輕勞動,Ⅱ級代表中等勞動,Ⅲ級代表重勞動,Ⅳ級代表極重勞動。
注2:當作業地點勞動者人均占用較大面積(50m2~100m2)、勞動強度I級時,其冬季工作地點采暖溫度可低至10℃,II級時可低至7℃,III級時可低至5℃。
注3:當室內散熱量m3時,風速不宜>0.3m/s;當室內散熱量≥23W/m3時,風速不宜>0.5m/s。 6.2.2.3采暖地區的生產輔助用室冬季室溫宜符合表4中的規定。
表4生產輔助用室的冬季溫度輔助用室名稱氣溫(℃)辦公室、休息室、就餐場所≥18浴室、更衣室、婦女衛生室≥25廁所、盥洗室≥14注:工業企業輔助建筑,風速不宜>0.3m/s。 6.2.2.4工業建筑采暖的設置、采暖方式的選擇應按照GB 50019,根據建筑物規模、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能源狀況、能源及環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
6.2.2.5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20℃的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放而受冷空氣的侵襲,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
6.2.2.6設計熱風采暖時,應防止強烈氣流直接對人產生不良影響,送風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送風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內氣流一般應為0.1m/s~0.3m/s。
6.2.2.7產生較多或大量濕氣的車間,應設計必要的除濕排水防潮設施。
6.2.2.8車間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車間,圍護結構內表面(不包括門窗)應防止凝結水氣,特殊潮濕車間工藝上允許在墻上凝結水汽的除外。 6.3.1防噪聲
6.3.1.1工業企業噪聲控制應按GBJ87設計,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行綜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對于生產過程和設備產生的噪聲,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使噪聲作業勞動者接觸噪聲聲級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術措施仍達不到GBZ2.2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勞動作息時間,并采取適宜的個人防護措施。
6.3.1.2產生噪聲的車間與非噪聲作業車間、高噪聲車間與低噪聲車間應分開布置。
6.3.1.3工業企業設計中的設備選擇,宜選用噪聲較低的設備。
6.3.1.4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將高噪聲設備相對集中,并采取相應的隔聲、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
6.3.1.5為減少噪聲的傳播,宜設置隔聲室。隔聲室的天棚、墻體、門窗均應符合隔聲、吸聲的要求。
6.3.1.6產生噪聲的車間,應在控制噪聲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筑設計采取減輕噪聲影響的措施,注意增加隔聲、吸聲措施。
6.3.1.7非噪聲工作地點的噪聲聲級的設計要求應符合表5的規定設計要求:
表5非噪聲工作地點噪聲聲級設計要求地點名稱噪聲聲級 dB(A)工效限值 dB(A)噪聲車間觀察(值班)室≤75≤55非噪聲車間辦公室、會議室≤60主控室、精密加工室≤70 6.3.2防振動
6.3.2.1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避免振動對健康的影響,應首先控制振動源,使手傳振動接振強度符合GBZ2.2的要求,全身振動強度不超過表6規定的衛生限值。采用工程控制技術措施仍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勞動作息時間,并采取適宜的個人防護措施。
表6全身振動強度衛生限值工作日接觸時間(t,h)衛生限值(m/s2) 4<t≤8 0.62 2.5<t≤4 1.10 1.0<t≤2.5 1.40 0.5<t≤1.0 2.40 t≤0.5 3.60 6.3.2.2工業企業設計中振動設備的選擇,宜選用振動較小的設備。
6.3.2.3產生振動的車間,應在控制振動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筑設計采取減輕振動影響的措施。對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應采取相應的減振措施,對振幅、功率大的設備應設計減振基礎。
6.3.2.4受振動(1Hz~80Hz)影響的輔助用室(如辦公室、會議室、計算機房、電話室、精密儀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不應超過表7中規定的設計要求。
表7輔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衛生限值接觸時間(t,h)衛生限值(m/s2)工效限值(m/s2) 4<t≤8 0.31 0.098 2.5<t≤4 0.53 0.17 1.0<t≤2.5 0.71 0.23 0.5<t≤1.0 1.12 0.37 t≤0.5 1.8 0.57 6.4.1產生工頻電磁場的設備安裝地址(位置)的選擇應與居住區、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保持一定的距離,使上述區域電場強度最高容許接觸水平控制在4kV/m。
6.4.2對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設計時,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6.4.3在選擇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和電力設備時,應綜合考慮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經濟社會效益;新建電力設施時,應在不影響健康、社會效益以及技術經濟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極低頻電磁場輻射的接觸水平。
6.4.4對于在生產過程中有可能產生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制定非電離輻射防護規劃,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術措施及自動化或半自動化遠距離操作,如預期不能屏蔽的應設計反射性隔離或吸收性隔離措施,使勞動者非電離輻射作業的接觸水平符合GBZ2.2的要求。
6.4.5設計勞動定員時應考慮電磁輻射環境對裝有心臟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響。
6.4.6電離輻射防護應按GB 18871及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6.5.1工作場所采光設計按GB/T 50033執行。
6.5.2工作場所照明設計按GB 50034執行。
6.5.3照明設計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選擇適合目視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選擇宜避免產生陰影。
6.5.3.1照明設計宜采取相應措施減少來自窗戶眩光,如工作臺方向設計宜使勞動者側對或背對窗戶,采用百葉窗、窗簾、遮蓋布或樹木,或半透明窗戶等。
6.5.3.2應減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顏色燈罩,以完全遮蔽眩光或確保眩光在視野之外,避免來自燈泡眩光的影響。
6.5.3.3應采取避免間接眩光(反射眩光)的措施,如合理設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調整工作場所背景顏色。
6.5.3.4在流水線從事關鍵技術工作崗位間的隔板不應影響光線或照明。
6.5.3.5應使設備和照明配套,避免孤立的亮光光區,提高能見度及適宜光線方向。
6.5.4應根據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選用適宜的符合現行節能標準的燈具。
6.5.4.1在潮濕的工作場所,宜采用防水燈具或帶防水燈頭的開敞式燈具。
6.5.4.2在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氣的工作場所,宜采用防腐蝕密閉式燈具。若采用開敞式燈具,各部分應有防腐蝕或防水措施。
6.5.4.3在高溫工作場所,宜采用散熱性能好、耐高溫的燈具。
6.5.4.4在粉塵工作場所,應按粉塵性質和生產特點選擇防水、防高溫、防塵、防爆炸的適宜燈具。
6.5.4.5在裝有鍛錘、大型橋式吊車等振動、擺動較大的工作場所使用的燈具,應有防振和防脫落措施。
6.5.4.6在需防止紫外線照射的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紫燈具或無紫光源。
6.5.4.7在含有可燃易爆氣體及粉塵的工作場所,應采用防爆燈具和防爆開關。 6.6.1工作場所的新風應來自室外,新風口應設置在空氣清潔區,新風量應滿足下列要求:非空調工作場所人均占用容積h;如所占容積>20m3時,應保證人均新風量≥20m3/h。采用空氣調節的車間,應保證人均新風量≥30m3/h。潔凈室的人均新風量應≥40m3/h。
6.6.2封閉式車間人均新風量宜設計為30m3/h~50m3/h。微小氣候的設計宜符合表8的要求。
表8封閉式車間微小氣候設計要求參數冬季夏季溫度(℃) 20~24 25~28風速(m/s)≤0.2≤0.3相對濕度(%) 30~60 40~60注:過渡季節微小氣候計算參數取冬季、夏季插值。
噪音的危害
噪音是引起聽力喪失的常見原因,事實上不只是職業暴露的工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會有機會暴露在各種不同程度的噪音中,可能發生各種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而不自覺。噪音不只是影響聽力而己,噪音也會影響心臟血管的健康,睡眠的品質,甚至胎兒的發育。
一般機器發動產生的噪音約90分貝(分貝)左右,一般工廠工人約暴露在85到95分貝的工作環境中。一般人在生活環境中可能遭遇的噪音分別是:飛機引擎聲,熱門音樂聲音可達120分貝以上,火車通過的聲音100分貝,大卡車通過的聲音85分貝,吸塵器的聲音70分貝,正常交談的聲音60分貝,汽車慢速行駛聲音50分貝,安靜的辦公室約40分貝,磨擦樹葉約20分貝。美國國家環境職業研究所規定一般聽力保謢標準為在90分貝環境下暴露不可持續超過8小時,95分貝則不可超過4小時;否則100%即會有聽力損傷的危險。事實上每3分具則聲音能量即倍數增加,而非5分具。
噪聲給人帶來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損害聽力。有檢測表明:當人連續聽摩托車聲,8小時以后聽力就會受損;若是在搖滾音樂廳,半小時后,人的聽力就會受損。有害于人的心血管系統、中國對城市噪聲與居民健康的調查表明:地區的噪聲每上升一分貝,高血壓發病率就增加3%。影響人的神經系統,使人急躁、易怒。影響睡眠,造成疲倦。
從心理聲學的角度來說,噪音又稱噪聲,一般是指不恰當或者不舒服的聽覺刺激。它是一種由為數眾多的頻率組成的并具有非周期性振動的復合聲音。簡言之,噪音是非周期性的聲音振動。它的音波波形不規則,聽起來感到刺耳。從社會和心理意義來說,凡是妨礙人們學習、工作和休息并使人產生不舒適感覺的聲音,都叫噪音。如流水聲、敲打聲、沙沙聲,機器轟鳴聲等,都是噪音。它的測量單位是分貝。零分貝是可聽見音的最低強度。
為了保護人們的聽力和身體健康,噪音的允許值在75~90分貝。
(2)保障交談和通訊聯絡,環境噪音的允許值在25~50分貝。
(3)對于睡眠時間建議在35~50分貝。
心理學界認為,控制噪音環境,除了考慮人的因素之外,還須兼顧經濟和技術上的可行性。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須考慮噪音源、傳音途徑、受音者所組成的整個系統。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針對上述三個部分或其中任何一個部分。
噪音控制的內容包括:
(1)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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