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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材料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4-11-21

本文目錄

  1. 會議紀要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
  2. 政府會議紀要能否作為法律依據
  3. 會議紀要能否作為法律依據

會議紀要沒有法律效力。

1、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人民法院的會議紀也不得成為適用的依據,不得在司法文書中援引。

2、一般民事主體間形成的《會議紀要》,具有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且各方當事人已達成一致,應當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需遵照執行。

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材料

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范格式化文書,用于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有強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會議紀要具有確定某一行政事項如何處理的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會議紀要的內容應當對外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這些文件,對企業的權利不產生實質影響的內容,這種情況它顯然是不可訴的。因為行政機關公文的類型有很多,對于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可訴性,如果內容對外是發生法律效力,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的權利有影響的,我們認為可能會議紀要還是具有可訴性的。所以會議紀要看它具體的內容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會議紀要的效力,會議紀要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行政機關的公文是行政機關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的文書,是根據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用于傳達會議情況和一定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二條合議庭或者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經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法官簽署,由人民法院發布。

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政府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會議紀要的特點

1、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手續加工整理而成,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紀實性公文,主要具有綜合性、指導性、備考性等特點。

2、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與屬下各局、委共有商量地方政策的會議記錄,不能上升到法律、法規、規章的高度,不是規范性文件,其效力遠遠低于法律、法規、規章。

二、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要符合下列條件:

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材料

1、錄音盡量保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盡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三、民事訴訟中包括以下證據: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材料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會議紀要能否作為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不是訴訟中會議紀要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訴訟中會議紀要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會議紀要是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公文。會議紀要不同于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適用。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區別十分明顯。從應用寫作和文字處理的角度來探析,二者截然不同。會議紀要是一種法定的公務文書,其撰寫與制作屬于應用寫作和公文處理的范疇,必須遵循應用寫作的一般規律,嚴格按照公文制發處理程序辦事。會議紀要適用于一些大中型的、比較重要的會議。這種會議往往具有方向性、專題性、專業性、形容性、學術性的特點,是為了解決當前工作中的某些實際問題,會議本質精神,甚至一些分歧意見等寫出來。其目的有二:一是向上級匯報會議情況,以獲得上級及時的指導;二是向下級傳達;以便貫徹執行,因此,研究一般性問題的會議,尤其是一些規范較小的事務性會議,一般不寫會議紀要。在涉及法律訴訟事項的時候,相關的會議紀要,可以作為原始證據提供給法庭,由法庭決定采納與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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