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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會議紀要的會簽并非所有情況下的必要程序,其是否需要會簽取決于會議的性質和內容。以下是關于會議紀要會簽的一般原則:
1.通常情況下,非正式或小型會議,如黨委會、政府行政會議,其會議紀要由記錄人整理并經主持人審閱簽批后即可,無需所有與會人員會簽。例如,各級黨委會的記錄,主要由秘書或秘書長完成,經主持人簽字確認后存檔。
2.在公司內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涉及決策和權利分配的會議中,會議記錄則可能需要與會人員的會簽,以體現法定效力。這樣的會簽文件通常會包含議定事項和決議,要求與會人員在文件上簽字。
此外,《公司法》也對此有所規定,如股東會會議的決定和記錄,與會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的簽名不僅是形式,也是對會議內容認可的體現。
關于會議紀要的編寫方式,根據會議規模和議題的不同,可以采取集中概述法、分項敘述法或發言提要法。集中概述法適合議題單一的小型會議,分項敘述法則適用于內容較多的會議,而發言提要法則可詳細記錄代表性的發言觀點。
總的來說,會議紀要的會簽與否需要結合會議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以確保信息的準確傳達和責任的明確劃分。
此簽字不會承擔責任。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出來的一種記敘性和介紹性的文件,不具備合同的要件,一般不被看作是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作為法律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須是分布給所有大眾的才有效力。因此,會議紀要是不能改變其他政策的效力的,本身也不具公開性,沒有法律效力。
在會議記錄尾部的右下方。會議紀要是召開會議的主要精神,需要貫徹和傳達,在記要和記錄中需要寫清召開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記錄人和紀要人,在會議紀要結束之后,為了保證會議紀要的準確性,會議紀要需要主持人和記錄人的簽字在會議記錄尾部的右下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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