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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是一致的。會議紀要就是把會議的要點歸納整理后的內容,召開某種會議,要有記錄員記錄會議的各項議程,最后簽字,會議紀要的開會日期和印發日期必須一致。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出來的一種記敘性和介紹性的文件。
會議紀要印發日期以會議通過日期或簽發日期為準。印發時間和制文時間是兩個概念。印發時間是簽發時間。制文時間,是文件制作時間,這個是個時間點也可能是時間段,不體現在正式文件上。會議紀要類文件,體現的是:會議召開時間,在紀要開頭。簽發時間,就是整理完畢的落款時間。印發時間,在下面備注欄,和抄送抄報、文件份數在一起的。
普通公文以成文日期(就是落款公章下面的日期)為準,比較特殊的,公文中有具體規定,類似于“該辦法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執行”之類的句子,以公文中的規定為準。凡公文都要準確清楚地標識成文日期,它直接關系到一篇公文的時效。對其確定一般依這樣的標準進行:
1、會議通過的公文,以會議通過的日期為準;
2、領導人簽發的公文,以簽發日期為準;
3、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
4、法規體公文以批準日期為準;
5、電報及一般信函以實際發出日期為準。
日期要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發文日期又稱印發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和發出日期,標識這一要素是為了準確反映公文的生成時效,對其確定要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碼,標識于公文版記部分“抄送機關”之下的位置。要特別注意成文日期與印發日期在時間上的同一性和差異性,亦即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在不一致時,印發日期只能晚于成文日期,而決不可能提前。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
一、”,第二層為“
(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二十六條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等。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行文應當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注。
(十二)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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