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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公報和會議紀要區別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4-11-24

本文目錄

  1. 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會議簡報三者的關系
  2. 政府會議紀要的法律效力
  3. 公報,公告,通告的區別

會議紀要是會議秘書機構根據會議記錄和其他相關文件加工整理而成的,用來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與議定事項,反映會議基本精神,統一協調各方面步調,要求與會單位共同遵守與執行的法定性行政公文,是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十三種重要公文之一。任何議決性的會議內容都可以通過會議紀要來通報宣傳和貫徹執行,尚待決議的或者意見相左的,也可以寫入紀要。因此,會議紀要具有極為廣泛的實用價值。會議綜述和會議紀要一樣,也是一種實用性非常強的會議文件。它是在專題性會議召開的基礎上,通過收集、整理、研究會議有關材料,運用客觀敘述和綜合評價的手段,對會議主題、會議成果以及會議中提出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和深入研究的文章體裁。綜述的種類很多,本文所論及的會議綜述從文體種屬關系來說,它屬于科學文獻的一種。這是因為會議綜述偏重于學術性和理論性,盡管它也是由會議所衍生,但它具有獨特的寫作內容和寫作目的。實際上,雖然會議綜述和會議紀要同樣是會議文獻,但無論是文體屬性還是寫作方法,它們之間都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一、文體性質不同會議紀要屬于國家機關行政公文,和其他行政公文一樣,它也是用來“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保ā秶倚姓C關公文處理辦法》)由此可見,會議紀要的寫作內容是會議研究和議決的結果,從根本上說具有比較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不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還是企事業單位,會議紀要對它們的相關工作都具有比較強的指導、約束和強制執行的作用。如《沿長江五市對外開放研討會紀要》(2004年9月20日)、《國務院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2005年2月20日)等,它們所反映和體現出來的會議內容,是與會人員經過研究討論所形成的議決性意見,行政約束力強,具有明確的政策性和指導性。除此之外,對有關學術性會議和理論研討會也可以寫作會議紀要,不過它們側重于表現各種學術觀點和理論成果,不具備法定的行政權威和約束力。如《中國語文現代化學會第七次學術會議紀要》(2006年10月30日),《湖南省中青年文藝評論家學術研討會紀要》(2006年12月17日)等。會議綜述盡管與會議也有著密切關系,也是由各種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會議衍生出來的,但它是一種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和學術性的文章形式。從成文過程和反映的對象來說,一方面它具備會議公文的形式和特點;另一方面,文章所表現的內容在本質上更加偏重于理論探討與學術研究,在寫作方法上也是按照“提出學術觀點”和“進行深入論述”的方法來進行。因此,會議綜述可以說是一種具有應用文體與學術文體雙重特性的文章形式。它除了準確反映會議的基本內容外,更強調在敘說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在宣傳介紹的基礎上進行研究探討。相比較而言,會議紀要適合于各種不同的會議,所反映的內容主要是會議議決的結果;而會議綜述則主要是針對學術研究和理論探討的專題會議來寫作的,雖然注重已經達成的共識,但它同樣也可以羅列不同的學術觀點和理論觀點,在內容的表現上體現出比較強的“求同存異”的特點。二、寫作目的不同會議紀要是對會議內容經過收集整理、綜合分析后寫作而成的比較完整的文件,是會議精神的集中反映,具有鮮明的政策性和高度的概括性。首先,會議紀要通過對主要內容和主要觀點的準確反映,特別是對議決內容的高度概括,為有關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執行提供準確的依據。從這一點上說,會議紀要作為一種正式的會議文件,對政策的制定和工作的落實實施,能夠發揮重要的指導和約束的作用。其次,會議紀要最基本的寫作目的在于總結會議精神,傳達和通報會議內容,推動相關工作順利開展。從其發揮的作用來看,“它可以作為上行文向上級機關報告會議情況,供領導掌握情況或批轉有關單位貫徹執行;可以把會議研討或商定的各種意見,歸納成文后直接下發,或呈報上級批轉下發,或由主持會議機關加批語下發,一般無須再使用‘通知’進行頒布?!盵1]最后,會議紀要的寫作,是有關單位留存會議資料、完善檔案管理的重要方式。相比較而言,會議紀要比會議記錄、會議簡報等其他文件更具有公文的完整性和內容的系統性,更體現檔案文獻的特點。而會議綜述因為它所偏重的理論性與學術性,這就使得它與會議紀要有著明顯不同的寫作目的。會議綜述是對學術專題會議或理論專題會議的綜合敘述,因此,會議綜述的寫作主要是用來進行學術成果和理論成果的交流與傳播,引導人們對某一學術問題或某一理論問題進行更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以期把學術研究與理論研討引向深入。會議綜述中反映的內容,既可以象會議紀要一樣是形成了議決的內容,也可以充分體現學術研究和理論探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特點。既重視已經形成了共識的觀點和理論,同時也客觀公允、實事求是的介紹各種不同的學術觀點和具有典型性的見解。從寫作的主體來說,會議紀要一般是由會議的秘書組織來完成的,而會議綜述則可以由參與會議的某一個人來獨立寫作。寫作者獨特的認識視角和與眾不同的認知方式,使得會議綜述在寫作效果上往往帶有更多的主觀性和個性化的色彩。三、寫作內容不同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簡報的基礎上直接寫作而成,因此,會議紀要的寫作內容就與會議記錄和會議簡報有著直接的承接關系。會議紀要首先要明確的是會議的基本信息。如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主題、會議參加人員情況、會議的有關報告、出席會議的相關領導、會議討論的形式和特點等等。這些都是與會議有關的客觀具體的材料,在敘說和交代時要實事求是、準確完整,不能夸大或縮小。在主體內容的寫作中值得強調的是,會議紀要的寫作肯定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會議舉行者的意志,如對會議內容敘述時主次輕重的安排、對某些問題強調的程度、對議決性內容的介紹方式、對敘說角度的選擇、在敘述的過程中對有些觀點和提法的引用等等。為了使會議紀要寫作的內容更加全面、準確、具體、客觀,會議的秘書工作人員在會前、會中和會后都必須自始至終地密切關注會議的召開情況,及時發現和收集有關會議的材料,做到心中有數,不遺漏、不走樣。會議綜述的寫作內容除了象會議紀要一樣,對基本信息做簡明扼要的介紹和交代外,更應該突出主體部分的寫作。會議綜述主體部分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對會議經過討論與研究,已經達成了一致、形成了共識的東西,作為會議已經取得的成果,要在顯著的位置進行全面、深入的介紹;其二,對于會議中圍繞著會議主題所展開的討論,可以通過觀點概括或發言摘錄的方式進行準確完整的介紹。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同樣是會議綜述的讀者非常感興趣的內容。因為從某種程度上說,它體現了當今社會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中所出現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學術觀點。其三,對相關專題的學術研究前景的展望。四、寫作方法不同會議紀要根據會議的性質、規模和議題的不同,寫作的方法主要有三種:第一,集中概述法。把會議的基本情況,討論研究的主要問題,與會人員的認識、議定的有關事項(包括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和要求等),用概括敘述的方法,進行闡述和說明。這種寫法多用于小型會議,討論的問題比較集中,意見比較統一,篇幅相對短小。如果會議的議題較多,可分條列述。第二,分項敘述法。召開大中型會議或議題較多的會議,一般要采取分項敘述的辦法,即把會議的主要內容分成幾個大的問題,分項來寫。這種寫法側重于橫向分析闡述,內容相對全面,問題也分析得比較具體,常常包括對目的、意義、現狀的分析,以及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等的闡述。第三,發言提要法。這種寫法是把會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發言加以整理,提煉出內容要點和精神實質,然后按照發言順序或不同內容,分別加以闡述說明。這種寫法能比較如實地反映與會人員的意見。特別是某些根據上級機關布置,需要了解與會人員不同意見的會議紀要,這種寫法尤其實用。會議紀要在寫作時,文章的結構方法,表述的語言形式等,無不具有公文寫作的程式化和規范化的特點。會議綜述的寫作方法相對來說就較為靈活。在進行寫作的時候,寫作者理清思路、把握脈絡是至關重要的問題。這是因為,寫作者的思路是否清晰,直接決定和影響了會議綜述寫作方法的選擇。比如對會議中各種不同觀點的介紹和羅列,就可以采用不同的敘述方法。一,綜合法。對會議中的不同流派和不同觀點,就可以選擇最具有代表性的內容進行概括和交代。在這種寫作方法中,觀點的列舉是最為重要的,至于觀點的持有者是誰,則無關緊要;二,列舉法。列舉具有較強的權威性、代表性的觀點,通過發言記錄的方式來進行介紹。不管是大會的發言還是有關領導的講話,應該本著學術研討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有選擇性地進行介紹和交代。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僅僅作為記錄會議情況之用,并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則不存在對外發生效力的問題。但是當前,區政府各部門,包括一些國有企業、園區管委會、鎮、街道辦事處等沒有能夠準確辨別會議紀要與其他行政公文的區別和差異,直接對外適用會議紀要指導和管理相關行政事務,將會議紀要作為依據制定規范性文件或依據會議紀要簽訂各類協議,這實際上是以“會議紀要”之名,行“行政決定”、“行政指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等之實,同時也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對此,應明確會議紀要的法律性質,細化會議紀要的效力范圍、發布程序和形式;規范會議紀要記載事項轉化適用的程序和流程;加強政府依法行政,嚴格行政公文的依法適用。

一、政府會議紀要與其他行政公文的對比

會議公報和會議紀要區別

(一)會議紀要的含義和特點

我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規定:“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作為法定公文種類的政府會議紀要是根據政府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加工整理而成,主要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行政公文,是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紀實性公文。其主要具有綜合性、紀實性、概括性、備查性等特點。

1.綜合性。會議紀要記載的內容不是會議內容一字不差的全部記錄,而是會議記錄員經過提煉、概括歸納后形成的結果。

2.紀實性。會議紀要必須是會議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議定事項的概要紀實,必須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會議情況和基本精神,不能隨意增減和更改會議紀要內容。

3.概括性。會議紀要是對所有會議材料的概括、綜合和提煉,以極為簡潔精煉的文字高度概括會議的內容和結論,既要反映與會者的一致意見,又可兼顧其他有價值的看法。

4.備查性。會議紀要對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分類別、分層次予以歸納、概括,使之成為條理清楚的記載,對會議內容的真實記錄和全面概括,可以為之后的爭議提供備查、參考。

會議公報和會議紀要區別

(二)會議紀要與其他行政公文的區別

《條例》第8條中,一共規定了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決議、公報、意見、函、紀要等15個文種,單就這15種不同公文的具體格式、行文規則、發文程序等并未分門別類的具體規定,只是予以籠統地規定和說明。但就政府會議紀要的形式、內容和作用來講,紀要與另外的14類公文有著明顯的區別。

1.會議紀要的內容和作用與其他公文不同?!稐l例》第8條第15款規定:“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從《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并未對政府會議紀要的作用予以明確的規定,只說明了適用的情形;從其范圍來看,政府會議紀要所記載的內容以會議討論的事項和結果為主要內容,是對會議核心研討內容的歸納整理和記錄,具有綜合性和概括性;而其他公文的內容主要針對具體事項的詳細全面的規定和記載。會議紀要的作用與其他公文作用最大的區別在于其作用對象的不同:會議紀要的作用對象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具有在行政機關內部流通、備查的作用,不具有對外行政的效力。

2.會議紀要的適用范圍與其他公文不同。就政府會議紀要的主要內容和作用來講,它不同于其他公文,是對政府各類會議的會議內容、議定事項和會議情況進行記載,有記錄和待查看、進行傳達會議精神的效用。從政府會議紀要的作用可以反推出會議紀要的適用對象是以參會的相關部門或者會議紀要記載事項所涉及的部門為主,其適用范圍限于行政機關內部。而其他公文以對外公布并對特定或者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發生效力為主,其適用范圍以行政機關以外的公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為主,具有顯著的對外性。如果政府會議紀要所記載的事項需要對外發生效力,那么相關部門應以會議紀要所記載的內容為依據,制作相應的公文對外公布。

3.會議紀要的形式要求和其他公文不同。《條例》對公文的格式予以較為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但未能在對紀要法律屬性準確辨別的基礎上對紀要這類公文予以特別的說明,將紀要類公文和其他公文籠統地規定統一的格式規范和要求的做法有待商榷。在對外公布的公文上,行文格式要求應予以嚴格的規范和明確化,紀要類公文的對內性也應予以明確地指出,以避免將會議紀要內容直接對應于適用情形的發生。

二、政府會議紀要的法律性質分析

會議紀要雖然是法定公文的一種類型,但它與其他公文有著明顯的區別。當前政府辦公室以及各部門未能準確地區分會議紀要與其他公文的不同性質,因此,對政府會議紀要的性質做深入、明確的定位和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會議公報和會議紀要區別

(一)政府會議紀要的抽象性和抽象行政行為性

抽象性指對會議事項及內容做抽象、凝練的表達記載,并非一字不落的全部記錄,這與會議記錄有一定的區別。會議紀要記錄內容的形成過程,不是對會議過程中所有話語的全部記錄,會議紀要本身的“記載”功能也不是對會議內容的簡單復制,而是一個歸納、凝練和整合的過程。會議紀要中記載的關于某個事項的內容,不是解決該具體問題的詳細流程和最終結論,而僅是處理某一具體問題的原則和辦法。

抽象行政行為指由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單方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有四種形式: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就會議紀要的內容來講,其記載的事項可能會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做出某種約束,也可能針對具體的行政相對人做出某項約束。但會議紀要在規范性、程序性、法定性方面來講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四種形式并不相符。即使其記載的事項中部分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部分權益,其本身也不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各項特征,需經過相關部門將會議紀要中的事項依法進行轉化為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方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會議紀要的形成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其記載的事項也不能直接反復地適用于行政相對人,不具有普遍約束力,需將會議紀要內容轉化成合同(協議)、規范性文件等,方可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影響。

(二)政府會議紀要非具體行政行為性

具體行政行為,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人或事所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其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和具體化,屬于個人或組織,或者某一具體社會事項。從會議紀要所記載的內容和其本身的特點來看,會議紀要不具有行政行為的特征。因會議而形成的會議紀要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在會議紀要的形成過程中,往往會對某些具體的行政事項進行討論,并產生具有指導性、原則性的解決辦法和方式,從表面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有影響,但實際上還是需通過相關行政機關的轉化才能對外產生效力。

(三)政府會議紀要的內部性

就會議的形成過程、記載內容和適用范圍來講,會議紀要具有內部性,即只在政府內部適用。會議紀要作為公文的一種,其適用于記載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應明確其內部性,即只在政府內部發生效力,不應直接對外發生效力。政府會議紀要記載的內容和事項是經過凝練和總結過的具有抽象性過程的內容,其對行政管理事務和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的影響應該只是具有原則性、指導性和抽象性的,并不能就此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或是直接對行政相對人進行適用。

綜上所述,會議紀要只能對政府內部具有相應的約束力,這與其紀實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有很大關系。會議紀要以其記載、傳達的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主要在行政機關內部產生效力,一是約束與會單位和機關根據會議精神和決定處理相關事項,二是如果與會單位沒有按照會議議定的情況處理時可以有據可查。

會議公報和會議紀要區別

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它一般以國家各級領導機關的名義發布,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不使用這一公文文種。但事實上,公告的使用范圍非常廣泛,已經擴大化,如法院的開庭公告、公示公告等等。

通告“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通告與公告有相似之處,這就是都面向全社會,都是知照性的。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這種區別,一方面表現為制發的主體有受限與不受限的不同——公告是有資格限制的,而通告則是任何機關、團體和單位都可以采用的;另一方面表現為涉及的內容有重要程度的差異——公告涉及的是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而通告涉及的則是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公報也稱新聞公報,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公開發布重大事件或重要決定事項的報道性公文,是黨和國家經常使用的重要文種。公報是應用寫作的重要文體之一。

公報具有權威性、指導性和新聞性。

內容屬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點;與公告相比,通告的內容是“在一定范圍內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具有鮮明的執行性、知照性。告啟的范圍不同。公告面向國內外的廣大讀者、聽眾,告啟面廣;通告的告啟面則相對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圍內的”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使用權限不同。公告通常是黨和國家高級領導機關宣布某些重大事項時才用,新華社、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門也可以根據授權使用公告。而通告則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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