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
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規定具體是什么在公司中,表決權屬于股東權中的共益權,因此他的行使應當服從公司的公共利益。受到公司所有股東共同、目的限制。在利益分配,關聯交易以及其他涉及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情形,如果不能排除相關厲害關系股東的表決權,控制股東就可能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使為了自己利益的股東大會決議獲得通過。而公司的眾多其他小股東將會被形式合法的股東大會的決議所嚴重侵害。因此,有必要確立表決權回避制度。事先排除多數股東濫用其表決權的可能性,保證表決權行使的公正和公益性。 3、申請確認無效股東會決議和申請撤銷違法的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決議違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形下股東會決議無效。另一種是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這種情形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作為中小股東,有權選擇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若要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必須注意時效的問題,按照《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申請期限應自決議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對起訴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東表決權,又稱股東議決權,是指股東基于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在股東權益中,對股東最有價值的是股利分配請求權和董事、監事選舉權,前者可以滿足股東的經濟需要,后者則可滿足股東對公司經營階層的人事控制需要。而這兩種權利的實現必須以股東表決權的行使為前提。因此,股東表決權在股東權利中享有重要的地位。股東享有表決權是我國《公司法》較為突出保護的權益。對于股東來說如果自己的股權利益出現問題,那么對于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產生問題,所以對于有關的具體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法律支持,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對于此類問題解決一般情況下是較容易的,但是自己得留意具體的問題分析。
股東會表決權的制度是什么
股東會表決權的制度:
(1)表決權的計算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絕對多數通過
股東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股東權利可以分為參與管理權和資產收益權,具體體現為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轉讓出資額或者股份的權利、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新股優先認購權、股利分配請求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自行召集的權利、臨時提案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等.
股東表決權是什么?
股東表決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究竟是按實繳的出資比例,還是按認繳的出資比例,并無明文規定.因此,需要公司章程確定或者股東在表決前商定.
股東權利可以分為參與管理權和資產收益權,具體體現為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轉讓出資額或者股份的權利、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新股優先認購權、股利分配請求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自行召集的權利、臨時提案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等.
股東會表決權的制度是什么?
法律主觀:
大部分人都知道,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但除了涉及公司生死存亡或危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以外,股東會、股東大會一般不會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方針、計劃的制定和機構設置、人員管理等其他重大事務,而是交由董事會決定,那么,公司法相關法律關于董事會職權的規定是什么呢?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綜上所述,在公司法相關法律中關于董事會的職權問題,主要包括負責召集股東會并進行報告,執行落實股東會各項重要決議,對經營和投資進行決策,制定各類計劃、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辦法,決定機構設置、高管人員的任用和報酬;同時,規定董事人數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間確定,任期不超過三年。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溫馨提示】關于股東會議的表決制度,股東會議的表決制度通常有的介紹,部分內容來自網絡,僅供參考,請以實時信息為準或撥打服務熱線詳詢。青島會議公司提供:青島會議設備,青島會議接送,青島會議住宿,青島會議場地,青島會議模特,青島會議公司策劃,青島會議接待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