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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紀實性公文,主要具有綜合性、指導性、備考性等特點。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與下屬各局、委共同協商地方政策的會議記錄,無法上升到法律、法規、規章的高度,不是規范性文件,其效力遠遠低于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分析: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僅僅作為記錄會議情況之用,并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則不存在對外發生效力的問題。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法律分析: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范格式化文書,用于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有強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會議紀要具有確定某一行政事項如何處理的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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