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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屬于公司內部的例行會議,會議紀要無需蓋章的。屬于公司和客戶就某些合作事宜進行協商開會,會議確有重要共識,這種會議紀要如果需要提供給對方作為備忘錄,那是需要蓋章的。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會議紀要是國家行政機關的13種公文之一,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r\n按照規定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r\n\r\n因此會議紀要是不需要加蓋公章的。\r\n\r\n企業的公文處理參照國家行政機關的使用方法,也不需要加蓋公章。
不需要加蓋公章。
會議紀要是國家行政機關的13種公文之一,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按照規定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因此會議紀要是不需要加蓋公章的。
一、會議紀要有沒有法律效力
(1)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紀實性公文,主要具有綜合性、指導性、備考性等特點。
(3)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與下屬各局、委共同協商地方政策的會議記錄,無法上升到法律、法規、規章的高度,不是規范性文件,其效力遠遠低于法律、法規、規章。
二、根據會議性質、規模、議題等不同,大致可以有以下幾種寫法:
(1)集中概述法。這種寫法是把會議的基本情況,討論研究的主要問題,與會人員的認識、議定的有關事項(包括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和要求等),用概括敘述的方法,進行整體的闡述和說明。
這種寫法多用于召開小型會議,而且討論的問題比較集中單一,意見比較統一,容易貫徹操作,寫的篇幅相對短小。如果會議的議題較多,可分條列述。
(2)分項敘述法。召開大中型會議或議題較多的會議,一般要采取分項敘述的辦法,即把會議的主要內容分成幾個大的問題,然后另上標號或小標題,分項來寫。
這種寫法側重于橫向分析闡述,內容相對全面,問題也說得比較細,常常包括對目的、意義、現狀的分析,以及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等的闡述。這種紀要一般用于需要基層全面領會、深入貫徹的會議。
(3)發言提要法。這種寫法是把會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發言加以整理,提煉出內容要點和精神實質,然后按照發言順序或不同內容,分別加以闡述說明。這種寫法能比較如實地反映與會人員的意見。某些根據上級機關布置,需要了解與會人員不同意見的會議紀要,可采用這種寫法。
三、會議紀要作用
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范格式化文書,用于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有強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會議紀要具有確定某一行政事項如何處理的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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