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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屬于行業內部的要求和規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強加干涉。根據會議記錄的目的來決定是否簽字,列席人員其實也參加了會議(不發言就相當于錄音機,有時也會影響參會人的發言),記錄時注明列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1.列席人員無需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2.列席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參加會議,了解并領會會議精神,通常不參與會議的討論和決策。
3.會議紀要的簽字通常由會議的主要參與者完成,列席人員不屬于這一范疇。
4.列席人員與正式出席會議的人員存在本質區別,前者通常是對會議議題有間接關聯的人員,而不是直接決策者。
列席人員,指參加會議而無表決權的人員。
列席人員是對不具有參加會議資格,而又允許參加會議人員的一種稱呼。任何一次會議的參加者都是具有一定條件的,只有具有一定條件的與會者才有可能發言,投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權利。在有些正式會議中,由于需要,為了讓那些不具有投票,表決,選舉權等資格的人參加會議,就把他們作為列席人員參加會議,他們只有聽的權利。這些人員就叫列席人員。
該類人員在會議上無表決權利,有些會議仍然允許他們有發言權,可以對會議的討論內容提出自己的見解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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