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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議紀要是政府會議討論結果的記錄,通常用于記載會議討論的內容、決策和后續行動計劃。
2.在法律層面,法律法規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而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
3.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主要用于具體實施法律和行政法規。
4.會議紀要雖然不屬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但是作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通常對政府部門的運作和決策有指導作用。
綜上所述,會議紀要雖然不屬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但是作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通常對政府部門的運作和決策有指導作用。
紀要屬于會議文件。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出來的一種記敘性和介紹性的文件。包括會議的基本情況、主要精神及中心內容,便于向上級匯報或向有關人員傳達及分發。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不同,會議記錄只是一種客觀的紀實材料,記錄每個人的發言,而會議紀要則集中、綜合地反映會議的主要議定事項,起具體指導和規范的作用。整理加工時或按會議程序記敘,或按會議內容概括出來的幾個問題逐一敘述。紀要要求會議程序清楚,目的明確,中心突出,概括準確,層次分明,語言簡練。
一、聯系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整理出來的文件。
二、區別
1、意思不同
(1)、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出來的一種記敘性和介紹性的文件。
(2)、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是指在會議過程中,由記錄人員把會議的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記錄下來,就形成了會議記錄。
2、性質不同
(1)、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要集中、綜合地反映會議的主要議定事項,起具體指導和規范的作用。
(2)、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只是一種客觀的紀實材料,記錄每個人的發言。
3、特點不同
(1)、會議紀要
①、內容的紀實性。會議紀要如實地反映會議內容,它不能離開會議實際搞再創作,否則,就會失去其內容的客觀真實性。
②、表達的提要性。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情況綜合而成的,因此,撰寫會議紀要時應圍繞會議主旨及主要成果來整理、提煉和概括,重點應放在介紹會議成果,而不是敘述會議的過程。
③、稱謂的特殊性。會議紀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稱寫法。由于會議紀要反映的是與會人員的集體意志和意向,常以“會議”作為表述主體,使用“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決定”、“會議要求”、“會議號召”等慣用語。
(2)、會議記錄
①、綜合性。會議記錄是在對會議中各種材料、與會人員的發言以及會議簡報等等進行綜合分析和概括提煉基礎上形成的,它具有整理和提要的基本特點。
②、指導性。這一特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會議本身的權威性;二是會議記錄集中反映了會議的主要精神和決定事項。因而紀錄一經下發,將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產生約束力,起著類似于指示、決定或決議等指揮性公文的作用。會議紀錄還可以作為與會同志向單位領導匯報、向群眾傳達的文字依據。
③、備考性。一些會議記錄主要不是為了貫徹執行,而是向上匯報或向下通報情況,必要時可作查閱之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議紀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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