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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與決議公告,會議決議與決議公告一樣嗎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4-12-25

本文目錄

  1. 臨時股東會決議需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
  2. 股東會議紀要和股東會議決議一樣嗎如不一樣有什么區別
  3. 決定、決議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種類嗎

需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會議決議與決議公告,會議決議與決議公告一樣嗎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股東會決議內容有:

1、股東會決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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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不一樣。

一、記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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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是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的情況,而會議紀要是對整體會議的記錄,股東會決議更具有效力。股東會議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

二、作出決議要求:

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議紀要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三、組成內容:

股東會議記錄是股東會議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的記載,略記會議大要,會議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論,詳記則要求記錄的項目必須完備,記錄的言論必須詳細完整。

股東會議紀要是股東會議要點文件,會議紀要正文一般由會議概況和會議的精神、議定事項組成。

擴展資料

會議決議與決議公告,會議決議與決議公告一樣嗎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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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司章程

百度百科-會議紀要

百度百科:股東會決議

決定、決議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種類,同時也屬于黨內公文總類。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擴展資料

決定是黨政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決策、安排和規定的指導性、指揮性公務文書。在實際運用中,還應對“決議”和“決定”做以下區分:

1、從制作程序上區分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通過,然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以會議的名義公布。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制作并予以公布。

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布的議決性文件,就只能使用“決定”。

2、從作用上區分

“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3、從內容上區分

①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②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布行政法規,用“決定”。由會議審議批準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準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

③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4、從寫法上區分

公布性決議、批準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說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說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著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

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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