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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紀違法黨員干部工作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村處理違紀黨員干部工作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實踐,特制定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制度。
二、對違紀違法黨員干部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調查時,必須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調查結束后,整理調查材料,寫出調查情況報告和事實見面材料。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對檢舉材料和證人的證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二、切實掌握案情,聽取調查匯報,審閱調查報告、相關材料、主要證據,報告鎮紀委,并由鎮紀委與違紀黨員干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時,要求違紀黨員干部寫出書面檢查。
三、組織召開黨支部會議,根據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召開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提出處分意見。處分意見要寫明違紀黨員干部的基本情況,所犯錯誤的時間、事實、后果,本人應負的責任,錯誤性質。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時,到會黨員需達到應到會正式黨員的半數以上。同時,一般應通知違紀黨員參加。會議首先由黨支部通報對違紀黨員干部的調查結論及處分意見,聽取本人的檢查或申辯,然后全體黨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允許到會黨員為其申辯;最后由到會正式黨員進行表決,作出處分決定。黨支部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根據處分權限及有關規定,由基層黨組織寫出呈送審批的請示,連同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事實見面材料、本人檢查、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一并報鎮紀委。鎮紀委審理并提出基本意見后,報鎮黨委研究審議,根據鎮黨委最后審議意見,由鎮紀委下達批復。根據有關規定,情況嚴重的,鎮黨委沒有處分權限的,交上一級黨委、紀委審議決定。違反國家法律的黨員干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黨支部應將鎮紀委的批復交違紀黨員干部一份,同時將處理結果在適當范圍宣布。如違紀黨員干部對處分不服,提出申訴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與上級黨組織規定不一致之處,以上級黨組織的規定為準。
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是市立法系統內部的主管科教文衛工作的部門,與之對應的市政府執行科教文衛的部門
一、教科文衛工委(正處級機構)職責:
1、審議有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人口、體育等方面的議題,提出審議報告。
2、研究、擬訂屬于教科文衛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題。
3、審議縣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有關規章、決議和命令,提出審議報告。
4、為縣人大審議、修改本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人口、體育方面的發展計劃以及聽取和審議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縣人民政府關于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人口、體育方面的行政執法報告和其他工作報告。
6、聽取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教科文衛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7、對縣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組織視察,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8、辦理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9、負責常委會相關議題視察(調查)報告的撰寫工作。
二、主任職責是:
1、為工委研究決定問題,提供參考資料和可供選擇的方案。
2、負責工委有關會議的準備工作,并辦理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3、協助工委領導處理來信來訪。
4、起草工委的文稿。
5、負責與市政府對口聯系部門的日常工作聯系。
6、做好本工委來文的收發、登記、傳閱、立卷、歸檔工作。
7、做好需本工委人員參加的會議及有關活動的通知、銜接、聯絡等工作。
8、草擬、修改、印發本工委的文件、材料和需以常委會或常委會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件、材料。
9、對本工委組織開展的視察、調查、執法檢查等活動,加強與“一府兩院”及其相關部門的溝通與銜接,并負責活動的通知、報告等有關工作材料等起草,督促有關部門對視察、調查、執法檢查中所提意見建議或審議意見的落實。
10、負責做好陪同分管的常委會領導參加有關活動的服務工作和新聞稿件初審工作。
11、負責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以及各縣市區人大教科文衛辦的工作聯系。
12、負責上級人大對口部門在我市開展各項活動的工作方案的制訂和工作的聯系、溝通、銜接以及相關材料的準備。
13、負責承辦本委員會需上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的議題征集和材料準備、印制工作。
14、負責通知本委員會人員參加市人大常委會或常委會辦公室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15、承辦常委會領導和工委領導交辦的事項。
16、處理工委的其它日常工作。
擴展資料:
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調查了解教育、文化、科學、廣播電視、計劃生育
等方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督促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教科文衛方面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匯報。
二、負責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有關議題的準備工作,對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審議的教科文衛等方面的議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常委會決策提供依據。
三、圍繞教科文衛方面工作開展調查、檢查和視察,為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開展相關的執法檢查、民主評議等工作制定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并向人大常委會寫出書面報告。
四、加強同教科文衛工作部門的聯系,定期聽取所聯系單位的工作匯報,參加聯系單位的重要會議,為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供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情況和信息。
四、加強同教科文衛工作部門的聯系,定期聽取所聯系單位的工作匯報,參加聯系單位的重要會議,為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供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情況和信息。
五、起草有關教科文衛放面的決定、決議、報告、意見、總結、通知等各種文稿,辦理本委的文書和行政事務。
六、加強同所聯系系統人大代表的聯系、辦理教科文衛方面的代表議案、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七、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文庫—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團章是什么███
第一章團員
第一條
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愿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團員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團員加入共產黨員以后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就不再保留團籍。
第二條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宣傳、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爭。
(四)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五)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第三條團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于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四)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并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第四條接收團員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入團的青年應有團員兩人介紹。
(二)介紹人應負責地向被介紹人說明團章,向團的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三)要求入團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入團志愿書,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委員會批準,才能成為團員。被批準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第五條
新團員必須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誓詞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團的章程,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員義務,嚴守團的紀律,勤奮學習,積極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斗。
第六條團員由一個基層組織轉移到另一個基層組織,必須及時辦理組織關系轉接手續。
第七條
對于模范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
第八條
對于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九條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準。
�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縣級委員會或被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他的意見。決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第十一條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并報上級委員會備案。
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團員自行脫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并報上級委員會批準。
第二章團的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團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團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團的全國領導機關,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是同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團的委員會,團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團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選舉產生。
(四)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常聽取并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團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三條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產生要廣泛發揚民主,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的人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干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卸免和遞補須經全會確認。
第十五條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可以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有關全團性的工作,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統一部署。
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團的中央組織
第十七條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準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條
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書記處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第四章團的地方和軍隊的組織
第二十條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團的上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準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團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團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團的工作,是軍隊和武裝部隊政治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軍隊和武裝部隊中團的組織在黨的委員會和政治機關的領導下,根據團中央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和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的規定和指示進行工作。
第五章團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團員人數,經上級團的委員會批準,建立團的基層組織,其設置應從實際出發,可以不完全與行政和黨組織建制對應。
(一)團員在三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團員在三十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總支部。
(三)團員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基層委員會。
在基層委員會、總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層委員會下也可以建立總支部。在一個支部內可以分若干個小組。
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或兩年,其中大、中學校學生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
第二十五條團的基層組織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應該充分發揮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團員和青年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
(二)宣傳、執行黨和團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團員的模范作用,團結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三)教育團員和青年學習革命前輩,繼承黨的優良傳統,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樹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新觀念,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四)了解和反映團員與青年的思想、要求,維護他們的權益,關心他們的學習、工作、生活和休息,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五)對要求入團的青年進行培養教育,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收繳團費,辦理超齡團員的離團手續。
(六)對團員進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團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團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團員的權利不受侵犯,表彰先進,執行團的紀律。
(七)對團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發現和培養青年中的優秀人才,推薦他們進入更重要的生產和工作崗位。
第六章團的干部
第二十六條
團的干部是團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團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大膽選拔年輕干部,保持團干部隊伍年輕化的優勢,努力實現團干部隊伍的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在“保留骨干、以資熟手”的同時,不斷為黨和國家輸送年輕干部。
第二十七條團的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團員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團員的各項義務,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要堅強。具有相應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水平,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二)學習要刻苦。帶頭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奮。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創新,知難而進,積極主動地在青年中開展工作,努力做出實績。
(四)作風要扎實。朝氣蓬勃,實事求是,發揚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不沾染官僚習氣,熱心為青年服務,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顧全大局,公道正派,團結同志,助人為樂,誠實謙虛,清正廉潔,有自我批評精神,自覺接受團員和青年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團的各級組織負有協助黨管理團干部的責任。要加強對團干部的選拔和培養,建立正規的培養制度,辦好各級團校和培訓班;建立和健全團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動向有關黨委和團委推薦下級或同級團組織負責人人選,對團干部的調動提出建議。�
團的各級組織要關心團干部的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努力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積極為他們的成長和轉業創造條件。
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團干部,團的組織應當給以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團干部要認真了解黨委工作全局,主動匯報團的工作情況,積極負責地發表意見,結合團的工作實際,創造性地完成黨委交給的任務。
第七章團旗、團徽、團歌、團員證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旗旗面為紅色,象征革命勝利;左上角綴黃色五角星,周圍環境黃色圓圈,象征中國青年一代緊密團結在中國共產黨周圍。團的重要會議以及團日活動可以使用團旗。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徽內容的團旗,齒輪,麥穗,初升的太陽及其光芒,寫有“中國共青團”五字的綬帶。它象征著共青團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光輝照耀下,團結各族青年,朝著黨所指引的方向奮勇前進。團的組織和團員應按規定使用、佩帶團徽。
第三十二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代團歌為《光榮啊,中國共青團》。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封面為墨綠色,象征著青春和朝氣蓬勃的青年運動;封面上方印有紅色燙金團徽,象征著共青團是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團的組織和團員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團員證。
第八章團的經費
第三十四條
團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團員交納的團費、黨和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關于青少年事業的專項經費、團辦經濟實體創收、正當的社會資助和團組織的其它合理收入。
第三十五條團費的交納和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委員會統一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團組織創辦的經濟實體,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服務,為團的事業服務。
第九章團同少年先鋒隊的關系
第三十七條
中國少年先鋒隊是中國少年兒童的群眾組織,是少年兒童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是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預備隊。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受中國共產黨的委托領導中國少年先鋒隊的工作。共青團要發揚“全團帶隊”的傳統,保護和關心少年兒童的成長,堅持以社會主義思想和共產主義精神教育少年兒童,引導他們聽黨的話,好好學習,天天向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鍛煉身體,培養能力,努力成長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產主義事業的接班人。中學少先隊組織可以推薦優秀少先隊員作團的發展對象。
第三十八條
團的組織選派優秀團員或者聘請思想進步、作風正派、知識豐富、熱愛少年兒童的教師、先進人物以及其他人員,擔任少年先鋒隊的輔導員,并從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對有顯著成績的輔導員和少先隊工作者,應當給以表揚和獎勵。
██▉入團的規則███
發展團員程序一、接受新團員必須按照團章規定的程序辦理。二、申請入團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兩名團員作介紹人。入團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以由申請入團的青年自己約請,或由團組織指定。受留團察看處分尚未恢復團員權利或尚在緩期注冊期間的團員,不能作青年入團介紹人。三、入團介紹人的任務是: 1.向團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經歷、對團的認識、入團動機、思想品質和現實表現。 2.向被介紹人解釋團的章程,說明團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3.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團志愿書》,并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四、團支部委員會經考察認為入團積極分子已具備團員條件,應發給《入團志愿書》,要求其認真如實填寫。《入團志愿書》經支委會檢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五、青年入團必須經團支部大會討論通過。討論青年入團的支部大會必須有占整個支部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團員出席才能舉行。表決時,贊成人數應超過到會有表決權團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新團員的決議。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青年入團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六、接收青年入團的支部大會的程序一般是: 1.申請匯報個人簡歷、家庭情況和對團的認識、入團動機以及需向團組織說明的問題。 2.入團介紹人報告被介紹人的情況及自己的意見。 3.支委會報告對申請人的審議意見。 4.與會團員就申請人能否入團進行討論。 5.采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七、團支部大會通過接收青年入團后,支委會要及時將支部大會的決議填寫在《入團申請書》上,連同本人申請書,報送上級團組織審批。八、接收新團員由基層團委審批。團總支一般不能審批接收新團員。縣以上團委直接領導的獨立單位的團總支和大型廠礦企業、大專院校直屬的分廠、分校團總支,經縣以上團委授權,可以審批接收新團員,但需要在審批意見中注明是授權審批。九、基層團委審批接收新團員必須召開委員會,集體審議,表決決定。審議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是否具備團員條件,入團手續是否完備等。審批意見要填寫在《入團志愿書》上,并通知報批的團支部。基層團委審批兩個以上青年入團時,應逐個審議和表決。十、團支部應通過支部書記或委員談話的鄭重方式及時將上級團組織批準青年入團的決定通知本人并在團員大會上宣布。對于未被批準入團的青年,團支部也應將情況及時通知本人,幫助其認識自己的不足,鼓勵其繼續努力。被批準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并計算團齡,從上級團委批準的那個月開始交納團費。十一、基層團委對團支部上報的接收新團員的決議,必須在三個月內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能超過六個月。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批審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十二、新團員應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宣誓儀式可以由團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組織。在宣誓儀式上,由上級團組織的代表或本級團組織的負責人帶領新團員宣誓,并向新團員頒發團員證和團徽。宣誓儀式可以邀請同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參加。十三、團組織應加強對新團員的教育和管理,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執行團章、履行團員義務的自覺性。十四、團組織應將新團員的《入團志愿書》、入團申請書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團員檔案,由所在基層團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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