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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較通常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的規定,擴大了利益保護的范圍。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于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法律分析: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有股東會審議,一般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若公司章程未對董事會議事規則須由股東會審議的約定,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無須股東會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法人股東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參加股東會,代表法人行使權利。但股東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事先法人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權限,作出決議,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在股東會行使權力時,不得違背相關決議。
法律分析
關于公司股東會的召集程序一般會在公司章程中有規定,有些公司會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里面詳細規定了如何參加,如何表決。一般股東各自代表該方的股份,表決是按照股權比例決定的。股份多的一方勝出。不過有時候一些議案是要超過半數,才能勝出。具體是在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公司章程中有規定的。不像董事會,是以董事的人數來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關于公司股東會的召集程序一般會在公司章程中有規定,有些公司會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里面詳細規定了如何參加,如何表決。如果貴公司還沒有議事規則,建議盡快請專業人士完善相關議事規則。請先查閱公司章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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