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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國際會議對國家的好處在于國家可以了解其他國家的發展和速度,為各個國家的公眾提供了了解外國發展的一個機會,更促進了每個國家的各方面的交流。在看到優勢國家發展的同時,要根據自己本國的現狀制定好發展策略。中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是我們已經有了和發達國家一樣的實力,在未來的博弈過程當中,中國一定會處于優勢。
世界三大經濟組織主要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世界貿易組織【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組織是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這些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為促進國際貿易合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促進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促進匯價的穩定,在各成員國之間保持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濟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幫助消除阻礙世界貿易發展壁壘起了決定性作用。實際上,目前世界經濟主要框架就是由這些國際經濟組織確定的,我國成為世界工廠,第二大經濟體主要得益于加入這些國際經濟組織,融入了國際社會的貿易、流通體系。
下面介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式,功能及作用。
一、世界銀行集團
世界銀行(World Bank)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通稱。是聯合國經營國際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同時也是聯合國的一個下屬機構。
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五個成員機構組成;成立于1945年,1946年6月開始營業。
世界銀行集團的宗旨:通過提供資金、經濟和技術咨詢、鼓勵國際投資等方式,幫助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高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世界銀行集團作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主要對成員國政府、政府機構或政府所擔保的私人企業發放用于生產目的的長期貸款,派遣調查團到借款國調查以及提供技術援助等;國際金融公司在不需要政府擔保的情況下,專對成員國的私人企業發放貸款,并與私人投資者聯合向成員國的私人生產企業投資;國際開發協會則只對最貧困成員國的公共工程和發展提供長期貸款。
二、世界貿易組織
從1947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到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其宗旨相對于關貿總協定增加了三個新因素:涉及服務貿易產品;表述了可持續發展,“尋求保護和維護環境”;承認需要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能獲得與它們國際貿易額增長需要相適應的經濟發展。
世貿組織的成員資格:創始成員和納入成員。中國是總協定的創始成員之一,1950年非法占據中國席位的臺灣當局宣布退出總協定。2001年12月11日,中國以主權國家資格加入世貿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作用:各締約國本著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大量穩定增長,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交換,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來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發展方面的相互關系;彼此減讓關稅,取消各種貿易壁壘和歧視性待遇,實現貿易自由化。
三、國際貨幣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1944年7月1日至22日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3月1日開業,同年11月15日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結構方面的法律規范:成員資格;組織機構(理事會和執行董事會);投票權與表決;法律人格(有完全的法人權利,特別是有權簽訂七月、取得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其享有的豁免和特權包括財產和資產享有司法豁免,除非因起訴或履行契約而自動聲明放棄此項權利;財產和資產免受搜查、征用、沒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財產和資產免受各種限制、管制、統制以及任何性質的延期付款;檔案不受侵犯)。
基金組織作用: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從而促進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促進匯價的穩定,在各成員國之間保持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濟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幫助消除阻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限制。
四、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
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是指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沒有法律人格就不能成為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不能直接享有國際經濟法上的權利以及承擔國際經濟法上的義務。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由其成員方在其章程性文件中授予。多數國際經濟組織都在其章程性文件中規定,該組織具有國際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具有締約或簽約權、取得與處置財產權、進行法律訴訟權。有的還規定具有特權和豁免權。事實上,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大多數國家,包括非成員國家的廣泛承認,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個人與國際經濟組織進行經濟往來,簽訂經濟合同。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盡管由主權國家組成,但是其法律地位及權力并不凌駕于主權國家之上,也不是“超國家”實體,其法律地位仍受其章程性文件約束。此外,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更不能等同于國家,它不具有國家主權,不擁有領土和居民。
(一)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逐步建立,但阻礙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還沒有完全消除。世界貿易組織的原則和具體規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很多都是我國在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需要采納或借鑒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利于打破地區封鎖、行業壟斷,促使全國盡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強化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
(二)有利于推進我國經濟結構和產業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際競爭的壓力將促使我國企業進一步面向國際市場,利用國際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重組提供的機遇,推動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
(三)有利于我國更好地"引進來"、"走出去",更充分、有效地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把我國對外開放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進一步開放市場、實行國民待遇和增加政策透明度,將創造更加寬松、透明、穩定的環境,促進我國企業更多更好地吸收國外的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通過更好地"引進來",加快提高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同時也有利于充分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更好地實施"走出去"的開放戰略,促進我國產業和企業更加有效地參與國際競爭。
(四)有利于為我國創造良好的國際經濟貿易環境。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可以享受多邊談判的成果,獲得更多進入其他國家和地區市場的機會,可以通過多邊的爭端堅決機制,解決貿易糾紛。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我國改善經貿環境,進一步加強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關系的必然選擇。
(五)有利于我國直接參與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維護我國利益。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國際規則對各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越來越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直接參與國際多邊貿易規則的制定,有利于維護我國正當權益。在短期內也會給我國經濟帶來一些挑戰。
一是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和手段將受到規范和制約,需要轉變觀念,作出調整。世界貿易組織為各成員制定各自的貿易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框架,旨在規范和約束各成員的政府按市場經濟規則辦事,依法行政,創造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環境,促進經濟發展。而我國現行的一些政策法規、經濟管理方式和手段,在諸多方面還不完全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要求。因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要加緊修改或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現行的一些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我對外承諾的法律、法規和措施需要調整或廢止。
二是我國部分產業和企業將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某些領域的開放程度不高,產業和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不小差距。隨著市場開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市場競爭會日趨激烈,一部分產業和企業將面臨較大的沖擊和挑戰。例如,在農業方面,隨著農產品市場的開放,農產品進口量會有所增加,可能影響部分農民收入的提高,農村勞動力就業壓力增大。在工業領域,由于降低關稅和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以及投資和分銷領域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冶金、石化和汽車產業中的大部分企業將面臨較大的壓力和挑戰。
三是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特別是服務業的對外開放,對政府監管能力會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國服務業水平較低,在經營機制、資本實力、資產質量、創新能力、運作經驗和服務質量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隨著我國逐步開放電信、銀行、保險、分銷等服務貿易領域,給國內相關企業帶來嚴峻挑戰,也給政府部門的監管帶來新的課題,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任務更加突出。
四是勞動力就業的結構性矛盾有可能加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開放領域的擴大和外商投資的增加,從總體上和長遠看,有利于增加國內就業機會。與此同時,隨著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勞動力在不同產業和企業間的調整也會相應加快,短期內有些行業的企業下崗職工可能會有所增加,對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安置制度將提出新的挑戰。
五是人才競爭將有可能加劇。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積極吸引人才,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提供了機遇。但我國現有企事業單位建立以市場原則為基礎的用人和激勵機制還需要一個過程,在此期間,一部分國有企業和機關單位可能出現人才外流,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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