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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以下四類:
一類會議:這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者物悶志參加的。
二類會議:包括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會議。
三類會議:涵蓋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會議。
四類會議:除了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例如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各類會議的規模及特點有明確的規定。一類會議的參會人員根據批準文件確定,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嚴格控制會議審批和會期,確保會議的效率和質量。
法律分析: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應當由主辦單位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會議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后執行。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一類會議會期和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300人,三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四類會議一般不得超過50人。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要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其中,一類會議會期和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不得超過1天,二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300人,三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四類會議一般不得超過50人。
會議是指企業各級部門及領導實施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是一種有組織、有目的地把眾人聚集起來一起商討問題的社會活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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