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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的成文日期,會議紀要的成文日期以什么為準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4-11-30

本文目錄

  1. 公文的成文日期
  2. 公文的成文日期怎么寫
  3.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成文日期必須

是指成文的具體時間,也就是公文正式開始生效的時間。公文成文日期確定的原則是以會議正式通過的日期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統一用阿拉伯數字進行書寫,需要標全年、月、日,年份應標全,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

公文的種類有命令、指令、決定、決議、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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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表達方式主要有敘述、議論和說明,這三種表達方式的使用在不同文種中會有所側重,往往會以其中一種為主,再輔以其它表達方式。

公文寫作中落款和日期應用阿拉伯數字編寫成文日期,如2018年11月20日,成文日期在正文之下一般空2行、右邊空4個字,用3號仿宋體排印,發文單位署名在成文日期上一行和日期居中對齊。

公文必須注明發文日期,以表明公文從何時開始生效。發文日期位于公文的末尾、發文機關的下面并稍向右錯開。發文日期必須寫明發文日期的全稱,以免日后考察時間發生困難。發文日期一般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準。一般以領導人最后簽發的日期為準,經會議討論通過的決議、決定等以會議通過的日期為準。

擴展資料:

一、公文規范

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公文種類三部分組成,稱為公文標題“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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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送機關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發出的指示、通知、通報等公文,叫普發公文,凡下屬機關都是收文機關,也就是發文的主送機關;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報告或請示的公文,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報送另一機關,可采用抄報形式。主送機關一般寫在正文之前、標題之下、頂行寫。

在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排印,回行時頂格,最后一個主送機關名稱之后用全角冒號。

2、正文

這是公文的主體,是敘述公文具體內容的,為公文最重要的部分。正文內容要求準確地傳達發文機關的有關方針、政策精神,寫法力求簡明扼要,條理清楚,實事求是,合乎文法,切忌冗長雜亂。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數事。文中的結構層次序數應準確掌握和使用。

3、發文機關

寫在正文的下面偏右處,又稱落款。發文機關一般要寫全稱。也可蓋印,不寫發文機關。機關印章蓋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間,作為發文機關對公文生效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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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抄送單位

是指需要了解此公文內容的有關單位。一般均用上下兩條線隔開,抄送指除主送機關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內容(需要執行或知曉內容)的上級、下級和無隸屬關系的機關,應當用全稱或規范化簡稱、統稱。

抄送機關名稱標注在印制版記上方,主題詞下方,用橫線把主題詞和印制版記隔開,抄送機關名稱前加“抄送”2字用3號仿宋體字左邊空1字排字,后標全角冒號。抄送機關名稱之間用頓號或逗號隔開,末尾用句號。一行不夠用二行,二行與冒號后對齊。

5、文件版頭

正式公文都有版頭,應標明是機關的名稱。版頭以大紅套字印上“××××××(機關)文件”,下面應加一條紅線襯托。

6、公文編號

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如:“國發〔1997〕5號”,代表的是國務院一九九七年第五號發文。“國發”表示國務院的代字,“〔1997〕”指的是年號,(要使用“〔〕”的方括號),“5號”指的是發文的順序號。如果是幾個機關聯合發文,只需要注明主辦機關的發文編號。

編號的位置:凡有文件版頭的,放在標題的上方紅線與文頭下面的正中位置;無文件版頭的,放在標題下的右側方。編號的作用:在于統計發文數量,便于公文的管理和查找;在引用公文時,可以作為公文的代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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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簽發人

文頭部分寫上簽發人,即在版頭紅線右上方,編號的右下方,字體較編號稍小。格式為“簽發人:×××”。

8、機密等級

機密公文應根據機密程度劃分機密等級,分別注明“絕密”、“機密”、“秘密”等字樣。機密等級由發文機關根據公文內容所涉及的機密程度來劃定,并據此確定其送遞方式,以保證機密的安全。

密級的位置:通常定格標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機密公文還要按份數編上號碼,印在文件版頭的左上方,以便查對、清退。

9、緊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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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指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分為“特急”、“加急”。標明緊急程度是為了引起特別注意,以保證公文的時效,確保緊急工作問題的及時處理。緊急程度的標明,通常也是放在標題左上方的明顯處。

10、閱讀范圍

根據工作需要和機密程度,有些公文還要明確其發送和閱讀范圍,通常寫在發文日期之下,抄報抄送單位之上偏左的地方,并加上括號。如:“(此件發至縣團級)”。行政性、事務性的非機密性公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行文,都不需特別規定閱讀范圍。

11、附件

附件不是每份公文都有,它是根據需要作為正文的補充說明或參考材料的。附件,應當在發文機關之前,正文之后,注明附件的名稱和件數,不能只寫“附件如文”或只寫“附件×件”。

置于主件之后,另起一頁開始排印,與主件裝訂在一起。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最后一行后空1行的左側空2個字,用3號仿宋體字排印“附件”2字后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2個以上附件,用阿拉伯數字依次標注序號。

十五、其他。

公文文字從左至可橫寫、橫排。擬寫、謄寫公文,應用鋼筆或毛筆,嚴禁使用圓珠筆和鉛筆。公文紙一般用16開,在左側裝訂。

12、印章

,均應加蓋發文機關的印章。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公文外印章距正文2mm―4mm居中壓成文日期。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采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線壓在成文日期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的中心線壓在成文日期上。

二、公文的分類

1、狹義公文

是指黨和國家行政機關各自正式規定的文種。(2012年新辦法)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廣義公文

除上述法定文種外,還包括黨和國家機關常用的應用文,其大至總結、計劃,小至條據、便函,種類繁雜。一般說主要有綜合性工作總結、計劃(包括規劃、工作要點、安排、方案、設想等)、調查報告、簡報、專用書信、講話稿、訃告悼詞、規章制度(如章程、細則、制度、守則)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公文文種

百度百科_公文格式

普通公文以成文日期(就是落款公章下面的日期)為準,比較特殊的,公文中有具體規定,類似于“該辦法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執行”之類的句子,以公文中的規定為準。凡公文都要準確清楚地標識成文日期,它直接關系到一篇公文的時效。對其確定一般依這樣的標準進行:

1、會議通過的公文,以會議通過的日期為準;

2、領導人簽發的公文,以簽發日期為準;

3、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

4、法規體公文以批準日期為準;

5、電報及一般信函以實際發出日期為準。

日期要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發文日期又稱印發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和發出日期,標識這一要素是為了準確反映公文的生成時效,對其確定要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碼,標識于公文版記部分“抄送機關”之下的位置。要特別注意成文日期與印發日期在時間上的同一性和差異性,亦即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在不一致時,印發日期只能晚于成文日期,而決不可能提前。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

一、”,第二層為“

(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二十六條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等。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行文應當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注。

(十二)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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