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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沒有法律效力。
1、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人民法院的會議紀也不得成為適用的依據,不得在司法文書中援引。
2、一般民事主體間形成的《會議紀要》,具有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且各方當事人已達成一致,應當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需遵照執(zhí)行。
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guī)范格式化文書,用于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有強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會議紀要具有確定某一行政事項如何處理的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會議紀要的內容應當對外是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這些文件,對企業(yè)的權利不產生實質影響的內容,這種情況它顯然是不可訴的。因為行政機關公文的類型有很多,對于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可訴性,如果內容對外是發(fā)生法律效力,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的權利有影響的,我們認為可能會議紀要還是具有可訴性的。所以會議紀要看它具體的內容是否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
會議紀要的效力,會議紀要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行政機關的公文是行政機關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的文書,是根據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用于傳達會議情況和一定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二條合議庭或者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經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法官簽署,由人民法院發(fā)布。
第三十三條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jiān)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不是訴訟中會議紀要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訴訟中會議紀要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會議紀要是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公文。會議紀要不同于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對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都適用。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區(qū)別十分明顯。從應用寫作和文字處理的角度來探析,二者截然不同。會議紀要是一種法定的公務文書,其撰寫與制作屬于應用寫作和公文處理的范疇,必須遵循應用寫作的一般規(guī)律,嚴格按照公文制發(fā)處理程序辦事。會議紀要適用于一些大中型的、比較重要的會議。這種會議往往具有方向性、專題性、專業(yè)性、形容性、學術性的特點,是為了解決當前工作中的某些實際問題,會議本質精神,甚至一些分歧意見等寫出來。其目的有二:一是向上級匯報會議情況,以獲得上級及時的指導;二是向下級傳達;以便貫徹執(zhí)行,因此,研究一般性問題的會議,尤其是一些規(guī)范較小的事務性會議,一般不寫會議紀要。在涉及法律訴訟事項的時候,相關的會議紀要,可以作為原始證據提供給法庭,由法庭決定采納與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會議紀要的簡要格式一、會議紀要格式會議紀要通常由標題、正文、主送、抄送單位構成。標題有兩種情況,一是會議名稱加紀要,如《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二是召開會議的機關加內容加紀要,如《省經貿委關于企業(yè)扭虧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正文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會議概況。主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名稱、主持人,與會人員,基本議程。(二)會議的精神和議定事項。常務會、辦公會、日常工作例會的紀要,一般包括會議內容、議定事項,有的還可概述議定事項的意義。工作會議、專業(yè)會議和座談會的紀要,往往還要寫出經驗、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見、措施和要求。二、會議紀要的三種寫法根據會議性質、規(guī)模、議題等不同,大致可以有以下幾種寫法:(一)集中概述法。這種寫法是把會議的基本情況,討論研究的主要問題,與會人員的認識、議定的有關事項(包括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和要求等),用概括敘述的方法,進行整體的闡述和說明。這種寫法多用于召開小型會議,而且討論的問題比較集中單一,意見比較統(tǒng)一,容易貫徹操作,寫的篇幅相對短小。如果會議的議題較多,可分條列述。(二)分項敘述法。召開大中型會議或議題較多的會議,一般要采取分項敘述的辦法,即把會議的主要內容分成幾個大的問題,然后另上標號或小標題,分項來寫。這種寫法側重于橫向分析闡述,內容相對全面,問題也說得比較細,常常包括對目的、意義、現狀的分析,以及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等的闡述。這種紀要一般用于需要基層全面領會、深入貫徹的會議。(三)發(fā)言提要法。這種寫法是把會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發(fā)言加以整理,提煉出內容要點和精神實質,然后按照發(fā)言順序或不同內容,分別加以闡述說明。這種寫法能比較如實地反映與會人員的意見。某些根據上級機關布置,需要了解與會人員不同意見的會議紀要,可采用這種寫法。三、會議紀要的特點1.內容的紀實性。會議紀要如實地反映會議內容,它不能離開會議實際搞再創(chuàng)作,不能搞人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補齊。否則,就會失去其內容的客觀真實性,違反紀實的要求。2.表達的要點性。會議紀要是依據會議情況綜合而成的。撰寫會議紀要應圍繞會議主旨及主要成果來整理、提煉和概括。重點應放在介紹會議成果,而不是敘述會議的過程,切忌記流水帳。3.稱謂的特殊性。會議紀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稱寫法。由于會議紀要反映的是與會人員的集體意志和意向,常以“會議”作為表述主體,“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決定”、“會議要求”、“會議號召”等就是稱謂特殊性的表現。四、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的區(qū)別會議紀要有別于會議記錄。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是:第一,性質不同:會議記錄是討論發(fā)言的實錄,屬事務文書。會議紀要只記要點,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會議記錄一般不公開,無須傳達或傳閱,只作資料存檔;會議紀要通常要在一定范圍內傳達或傳閱,要求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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