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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需要宣讀多久,會議決議需要宣讀多久才有效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4-12-14

本文目錄

  1. 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發展
  2. 西方行政制度 西方國家的議會會議一般有哪些會議
  3. 西方國家議會的議事規則有哪些。

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是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近代體育思想形成后在歐美各地廣泛實施的必然結果。

1894年,在顧拜旦的努力和各種因素的促進下,“恢復奧林匹克運動會代表大會”在巴黎舉行。會上成立了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并決定復興奧運會。

現代奧運會受到古代奧運會的深刻影響,但它已不是祭神的競技,而是真正的國際性的體育競賽。現代奧運會的產生是運動競賽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標志著體育運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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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奧委會

1894年成立的國際奧委會是一個國際性的、非政府的、非營利的組織,是領導奧林匹克運動和決定一切有關問題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的總部設在瑞士的洛桑。

國際奧委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4人。主席從委員中選舉產生,一般任期八年,連選可再任四年。

二、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有關規定

1.奧林匹克旗幟

奧林匹克旗幟為長方形、白底無邊、中間有五個套聯的彩色圓環。象征著五大洲的團結,以及全世界的運動員以公正、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的精神,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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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奧運會宣誓儀式

在奧運會的開幕式上,由主辦國最著名的運動員宣讀誓詞:"我以全體運動員的名譽,保證為了體育的光榮和我們運動隊的榮譽,將以真正的體育道德精神參加本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尊重并遵守指導運動會的各項規定。"之后,裁判員也要舉行宣誓儀式。

3.奧運會獎牌

獎牌分金、銀、銅三色,圓形,直徑至少60毫米,厚3毫米,上有一女神像。

4.奧運會舉辦期限

從1932年開始,國際奧委會規定,夏季奧運會的時間不得超過16天,冬季奧運會不得超過12天。

三、現代奧運會運動競賽項目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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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現代奧運會舉行時,國際單項體育組織還很少,奧運會項目無嚴格規定,基本上由東道國決定。因此,頭幾屆奧運會不僅一些項目中的單項變化較大,而且大項也不穩定,還曾列一些在世界范圍內開展不很廣泛的項目,如馬球、拉考斯球、汽船、壁球等。隨著各種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先后建立,奧運會項目逐漸趨向穩定。

為了使奧運會在項目的設置上符合世界體育運動的發展,國際奧委會規定,每一屆夏季奧運會至少應包括下列大項目中的15個,才能舉行。1963年,國際奧委會確定了這些夏季奧運會大項目的比賽順序是:田徑、游泳、摔跤、體操、舉重、曲棍球、馬術、擊劍、賽艇、拳擊、射擊、現代五項、帆船、籃球、皮劃艇、自行車、足球、排球、射箭、手球、柔道等21項。

1972-1984年,奧運會比賽大項一直固定為21項。第24屆奧運會則有歷史性的突破,增加了乒乓球、網球兩大項目,使夏季奧運會的大項目達23個,單項數達237個,其中男子占151個,女子占72個,男女混合項目為14個。

被列入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的批準條件是:夏季奧運會男子項目至少要在4大洲75個國家廣泛開展,女子項目至少要在3大洲40個國家廣泛開展。

現代奧運會誕生以來,經過100多年的曲折發展,已經成為當前國際生活中一項重要活動。當今,奧林匹克運動幾乎遍及世界各地,奧林匹克運動會已成為舉世矚目的高水平綜合性運動會,"更快、更高、更強"的奧林匹克格言成了世界體壇響亮的口號。

回答者:lhsxhxh-探花十級 3-7 09:06

1893年春,在顧拜旦積極建議下,由法國田徑協會聯合會出面,邀請一些國家的知名人士在巴黎舉行了一次國際性體育會議,著重討論了復興奧運會的問題。在這次會議上,顧拜旦復興奧運會的構想得到了一些國家的明確支持。但由于不少國家表現冷淡,會議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但這卻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翌年一月,顧拜旦草擬了復興奧運會的具體步驟和需要探討的10個問題,致函各國體育組織和團體,廣求意見。與此同時,顧拜旦四處奔走,尋示支持。在得到了許多國家的知名人士的大力支持下,他再度致函各國,提出了再次舉行國際體育會議的建議,向各國體育組織發出了參加國際協商,共同重建奧運會的懇請。但是一些國家的體育組織仍然對顧拜旦的建議反應冷淡,有的甚至表示反對。有志者事竟成,為了尋求支持,顧拜旦把目光轉向政界。他和他的支持者通過信函以及各國駐巴黎使館,同各國政治家、社會活動家頻繁接觸,并最終取得希臘、比利時、瑞典、挪威和俄國的不少頭面人物的支持,一些國家的駐法使節以及教育界、科學界名流表示愿意參與國際協商,政界和社會名流的支持,影響了很多國家體育組織的態度。美國、英國、俄國、瑞士、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時、荷蘭和希臘等國的39個體育組織都表示將派代表出席大會。

1894年6月16日,這是現代奧林匹克運動史上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這天,"國際體育運動代表大會"在巴黎索邦神學院(巴黎大學前身)隆重開幕。到會代表79人,他們代表著12個國家的49個體育組織,法國駐比利時大使德·庫爾舍被選為會議主席,顧拜旦主持大會開幕式,在有2000人參加的開幕式上,法國著名古希臘文化專家切奧多爾·萊拉赫發表了演說,巴黎國家歌劇院合唱團為大會演唱了阿波羅頌歌,喚起了與會者對古奧運會的神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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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先討論了參賽運動員的業余和職業化問題。經過爭論,決定遵循"業余運動"的原則,并通過了關于業余和職業運動員的決議。而后,會議討論了復興奧運會的問題,并通過了一個重要文件--《復興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決議。6月23日,大會通過成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決議,并決定由奧運會舉辦國的國際奧委會委員輪流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6月23日,這一天,對奧林匹克運動、對世界體育運動的發展,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不少國家把這一天作為體育節日,我國也于1986年將這天定為奧林匹克日。巴黎國際體育會議還批準了顧拜旦制訂的第一部《奧林匹克憲章》。憲章強調了奧林匹克遠動的業余性,規定在奧運會上只授予優勝者榮譽獎,不得以任何形式發給運動員金錢或其他物質獎勵。大會選舉希臘詩人維凱拉斯為國際奧委會第一任主席,顧拜旦為秘書長。大會還選舉了14名國際奧委會委員,他們是:卡洛(法國)、布托夫斯基將軍(俄國)、巴利克將軍(瑞典)、斯龍教授(美國)、可姆普特希爾勛爵(英國)、赫貝爾特(英國)、費倫茨·凱萬尼(匈牙利)、古特一雅爾科沃斯基(波希米亞)、蘇比亞爾(阿根延)、卡夫(新西蘭)、盧克齊·帕利伯爵(意大利)、放·布齊伯爵(比利時)、丹德時亞·卡拉法大公(意大利)、黑衍哈特(德國)。會議規定法語(現為英、法兩種語言)為國際奧委會法定語言。大會還決定沿襲古奧運會傳統,每四年舉行一次運動會,還規定奧運會的比賽項目為田徑、水上運動(包括帆船、劃船、游泳)、擊劍、摔跤、拳擊、馬術、射擊、體操、球類運動等。第一屆奧運會原定于1900年于巴黎舉行,后來考慮希臘為古代奧運會發源地,在希臘舉行比在巴黎意義更重大些,顧拜旦尊重了大家的意見。大會決定把第一屆會期改在1896年,鑒于古代奧運會遺址奧林匹亞已成了一片廢墟,會址改設在希臘首都雅典。

1894年7月國際奧委會對奧運選手的業余資格作出詳細規定,"業余運動員"不能參加有金錢獎勵的比賽以及有職業運動員參加的比賽,以體育為業的體育教師或教練不能算作業余運動員。

在國際奧委會的積極努力下,現代奧林匹克運動史上第一屆奧運會于1896年4月6日在雅典勝利舉行。來自13個國家的295名運動員參加了田徑、游泳(包括跳水)、舉重、摔跤、體操、自行車、射擊、擊劍等項目的競賽。第一屆奧運會雖然還很不正規,但奧林匹克運動終于登上了歷史舞臺。國際奧委會的成立和第一屆奧運會的召開,標志著奧林匹克運動的誕生。

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

奧林匹克運動自1894年國際奧委會成立至今,已有一個世紀的歷程。其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

(一)奧林匹克運動的初創時期(1894-第一次世界大戰)從1894年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正值世界性的政治經濟關系發生急劇變化時期,各種民族主義和排外心理妨礙了正常的國際交往。現代運動項目僅在少數歐洲國家有所開展,世界范圍的體育競賽活動很少進行。奧林匹克運動尚處于一種摸索階段。奧運會也還未形成一定的舉辦模式,如項目設置穩定性差,場地設施簡陋,財政困難,會期不固定,裁判員執法不公,以及參賽資格缺乏明確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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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奧運會實施了標準化和規范化管理,為未來奧運會的舉辦構建了基本框架。1912年奧運會是這一時期最成功的奧運會,從參賽國家、運動員人數、場地設施到組織工作都有較大提高,第一次實現了顧拜旦所期望的:沒有事故、沒有抗議、沒有民族沙文主義仇恨的奧運會。

這一時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國家奧委會還都只是一個松散的機構。國際奧委會尚未認識到奧運會是國際奧委會委托給某個城市承辦的,放棄了領導和監督權,以致奧運會一切事宜均由東道主隨意安排。由于不允許婦女正式參加奧運會,不但使奧運會的廣泛性存在重大的缺陷,而且也使女子體育發展受到阻礙。

(二)奧林匹克運動的形成時期(1914-第二次世界大戰)因第一次世界大戰而中斷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于1920年重新進行。國際奧委會從實踐中意識到奧運會規范化的重要性,整個奧運會的基本框架、運行機制和基本性在這一時期基本形成,具體表現在:比賽項目的設置逐漸趨向合理;比賽設施進一步完善;會期基本固定;申辦、舉辦程序基本確立,并基本解決了有關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問題。先進的技術開始應用到比賽中去,如電子計時器、終點攝影儀、自動打印機、閉路電視轉播等。自1928年起,女子田徑項目納入正式比賽,這一重要變化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普及性和號召力起到了推動作用。另一重要發展是有了冬季奧運會,它使奧林匹克運動的覆蓋面大大增加。

這一時期,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機構也得到發展,國家奧委會由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29個增加到60個,為奧林匹克思想在世界各地的傳播作出了重要貢獻。與此同時,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也相繼成立,通過國際奧委會與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各國家奧委會的協調,使國際奧委會擺脫了每屆奧運會都存在的具體技術事務,而更多地在領導、協調、決策等更高的層次發揮作用。

這一階段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政治對奧林匹克運動的影響日益加重,如1936年柏林奧運會,雖在許多方面優于以往各屆,但被希特勒用以向世界炫耀自己的實力,違背了奧林匹克和平、友誼、進步的宗旨。

(三)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時期(1946-1980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世界政治格局形成了東西方兩大政治集團對峙的局面,這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另一方面,戰后各國經濟振興和科技發展,促進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

由于蘇聯及新興獨立國家的參加,這一時期奧運會每屆參賽國家和人數以及競賽項目都在增加;與此同時,顧拜旦關于在各大洲輪流舉辦奧運會的設想得以實現;各洲范圍的運動會、傷殘人奧運會也相繼產生。隨著奠基運動的普及,競技運動水平也迅速提高,非洲體育開始崛起。在奧運會上形成美國和蘇聯爭強的局面。奧運會比賽場地及各種配套設施較前有很大的發展,奧運會向大型化、藝術化方向發展。先進的電子設備,以及性別和違禁藥物檢查,使比賽的公正性得到加強。歷屆奧運會,促使舉辦城市的各種市政建設也大為改善,并為其在比賽后繼續發揮作用奠定了基礎。奧運會的舉辦資金也由單純的政府撥款和私人捐贈向以政府撥款、社會捐資和出售電視轉播權、發行彩票相結合的多種形式方向轉變。

這一時期的奧林匹克組織已不單純是一個體育機構,它與國家、社會各部門的關系日益密切。政治對奧運會的影響也更趨明顯、復雜、尖銳、各種勢力集團都想通過這個舞臺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此外,興奮劑問題、奧運會承辦國財政負擔過重等問題都提到重要議程。三大支柱之間出現了裂痕,經濟上也危機四起。這種善從1972年基拉寧擔任主席后才有所改變。

(四)奧林匹克運動的改革時期(1980-)進入80年代,在薩馬蘭奇的領導下,針對奧林匹克運動所面臨的各種問題進行了大規模的變革。過去的那種"獨立性"原則,即在經濟上不謀利,政治上不同政府聯系的作法已不適應新時期的需要。人們對奧林匹克運動的要求不只限于4年一度的奧運會,奧林匹克運動已參與了更加廣闊的領域。國際奧委會在文化教育、科學技術方面注重了奧林匹克思想的傳播。通過一系列活動,如舉辦奧林匹克藝術節,建立博物館,舉辦"奧林匹克日"紀念活動,定期召開奧林匹克科技大會等,都起到很好的宣傳作用。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參加國家和地區已增至172個,比賽項目達257個。

在組織結構上的自我更新與完善,使國際奧委會同其他各個機構的聯系日益密切,自80年代以來,國際奧委會建立了包括主席、各類專業人員在內的長駐機構--洛桑總部,保證了總部機構對各方面的領導。自1981年起國際奧委會第一次有了正式的法律地位,從而得以法人的身份參與處理各種重大事務,經濟上大膽進行商業性開發,利用各種活動創造財富,為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經濟基礎。從23屆奧運會開始連續幾屆的奧運會主辦國均未出現赤字。經濟上的盈利,極大地調動了主辦國家搞好奧運會的積極性。

這一時期發生的重要變化是在肯定政治對體育的作用的同時,強調體育不應聽命于任何一個國家的指揮;在肯定商業化的同時,對商業化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并廢除了參賽者業余身份的原則,使奧運會向所有優秀的運動員開放。這種務實的態度,促進了奧林匹克運動向健康的方向發展。

奧林匹克運動從初期的探索到自身模式的基本形成,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發展到停滯,以后又經80年代以來的改革,終于進入了一個生機勃勃的發展階段。

議會議事規則主要是指議會會議制度、議會議事程序以及應遵守規則的規定。有些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了議會議事的基本條款。大多數國家為了保證議會的平穩運轉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議事規則,對議會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審議和通過,議會的表決,議會組織機構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議會由兩院組成的,議事規則通常由議會的兩院各自制定,一般情況下對每屆議會都適用;也有的國家每屆議會都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由于各國的具體情況不一樣,議事規則的內容和繁簡程度也有所不同。現將國外一些主要國家議會的議事規則介紹如下:

一、會議制度

議會舉行會議是議會議事、行使職權的基本方式。議事規則通常都對議會會議的會期、會議的召集、會議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數作出規定。

議會會議的種類及會期。議會會議的形式主要有:議會例行會議、議會非常會議、議會兩院聯席會議、議院會議、議會委員會會議、議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例行會議又稱例會或常會,是議會會議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規定在固定時間內召開。有的國家規定每年召開一次,如美國、日本;有的國家規定每年召開兩次,如法國、意大利。例行會議往往有相對固定的會期,會期的長短各國有所不同,如法國議會每年的兩次例會,第一次例會從10月2日開始,會期80天,主要討論預算問題;第二次例會從4月2日開始,會期不超過90天,主要討論立法問題。俄羅斯國家杜馬會期分為春秋兩季會議,春季會議從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會議從9月1日至12月25日。日本國會一般會期為150天,韓國國會的常會會期為100天。議會例會期間,議員并不是每天開會,實際上是宣布議員正式工作的開始和議會內部機構的工作時間。在此期間,議員未經議會準假,不得離開舉行會議的城市,不得出訪或進行其他與開會無直接關系的活動。議會非常會議又稱特別會議、臨時會議,是在議會例會之外,國家遇到關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須召開的會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一般作出決定即算完成當次會議的任務,因此這種會議的會期較短,一般只有幾天。非常會議的召開需要有關人員或機構提議,由議會指導機關或議長作出決定。有權提出召開非常會議的人員或機構一般包括:國家元首、政府、議會指導機關、聯邦制國家中的一個或若干組成部分、一定數量的議員、選民團體等。但因西方國家的議會正常會期比較長及對提起召開非常會議的動議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因此議會非常會議較少召開。

會議的組織。議會會議由議會指導機構主持。指導機構可以是一個人(議長),如英國、美國;也可以是一個集體(執行局或主席團),如法國、德國。指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召集和主持會議、安排議程、主持會議的辯論、主持會議的表決等。指導機構通常由選舉產生,作為指導機構的執行局或主席團,一般由議長、副議長、各議會黨團主席、議會秘書長等組成。集體指導機構也由一位議長主持工作,決定由集體作出。

議事日程的安排,是議會工作中的關鍵部分。在多數國家,議會的議事日程由議會指導機構排定。但有些國家的政府對議會有相當大的控制權,由政府決定議會時間表;德國、意大利等國,政府可派代表參加制定議事日程的機構。議會的議事日程一經確定,一般不做隨意改動;如有特殊情況,可按規定的法律程序變動。如法國,議事日程確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規定優先列入的問題時,議程表才能修改。日本規定,議長認為有必要,或議員提出修改動議時,議長在征求議院的意見后才能修改議事日程。

會議的公開制度。多數國家規定議會的會議一般公開舉行。公開的內容包括:議會會議公開舉行;議會議程和日程提前公布;準許公民旁聽;報道自由;議會議事記錄和簡報登載在公開刊物上。在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議會網站已經成為議會公開的重要渠道,還有些國家設有專門轉播議會活動的電視頻道。但在實踐中,各國對議事公開的理解和公開的程度是有區別的。

不少國家的議事規則還規定可舉行秘密會議。秘密會議一般討論外交、國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討論的問題。秘密會議除議員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聽或報導,議事記錄作為秘密文件保管。為了不破壞公開性原則,規定秘密會議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由一定的機構或一定數量的議員提議才能召開。美國、英國等國家議會召開秘密會議時,需要關門進行,無關人員必須清出會議場所,所以秘密會議也被稱為“閉門會議”。

西方各國議會一般都允許公眾旁聽。議會設有專門的旁聽席,愿意參加旁聽的公民,只要到議會大廳領取一張旁聽證,即可參加旁聽。旁聽證按先來后到,發完為止。有的國家也把一部分旁聽證發到有關部門,邀請有關部門派人旁聽。還有的國家,每一名議員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聽證,由議員送給有關人員。旁聽人員都要遵守旁聽秩序。

開會的法定人數。無論是召開例行會議還是非常會議,多數國家議會議事規則都有法定人數的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為全體議員的過半數,也有的國家規定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當開會時間已到而法定人數不足時,各國議事規則規定可以將開會時間適當推遲,推遲后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宣告休會。

為了保證議員能夠出席會議,多數國家的議會實行請假制度,如芬蘭、瑞典,規定議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必須請假并經批準;對無故不出席會議的議員,規定了制裁的辦法。也有少數國家沒有規定請假制度,如法國、荷蘭,但有其他相應的督促措施。

二、議事程序

(一)議案的提出

議案是指被授予專門權限的機構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法律或決議草案等議事原案。為了保證議案的質量,許多國家議會議事規則對議案的提出都作了詳細而嚴格的規定。

提案主體。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憲法和議事規則規定。多數國家議會議事規則規定,一定數額的議員、國家元首、議會的兩院及各種委員會或政府擁有提案權。在責任內閣制國家,政府的提案在議會討論中占優先地位。聯邦制國家中,有些規定聯邦的組成部分擁有提案權。有的國家規定,一定數量的選民也可以提案。俄羅斯憲法規定,聯邦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轄的問題上也享有立法動議權。

議案一般需附有說明,寫明提案理由,議案要在會議召開前一定時間內提出。議案在列入議會的議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機構審查。議會的領導機構在通過議事日程之前,必須把它所收到的議案情況向議會全體會議匯報。

議案撤回。有的國家規定,議員要撤回已經提出的議案和動議時,必須由提案者請求。在成為委員會的議題后,撤回須經委員會準許;在成為會議的議題后,撤回須經議院準許。

(二)議案的討論

委員會討論審查。一般議會收到議案或決定將議案列入會議討論后,通常先將議案交有關議會委員會討論。委員會會議在聽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單位的代表就起草問題及有關事項所作說明后,委員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最后要對所討論議案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向議會或議院會議作匯報。決議以報告形式寫出,獲得委員會簡單多數贊同的意見、建議和修正案均列入報告,作為委員會的集體意見。

“三讀制”。西方國家對議案的討論一般實行“三讀制”。“三讀制”是指任何議案都必須經議會三讀審議后才能通過。“三讀”議事程序是在英國形成的,后來被美國、德國、丹麥、新西蘭等主要西方國家所仿效。一讀階段,是在議會全院會議上宣布議案的名稱和要點,然后把議案送到有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二讀階段,是宣讀議案內容,在專門委員會審查和修改的基礎上進行辯論,再行修改。三讀階段,即進行表決。在一院制的議會,議案經過三讀通過后,即完成了在議會的立法程序。在兩院制國家,議案在一院三讀通過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樣程序三讀通過。如果議會一院批準的議案在另一院獲得通過,或者經過兩院聯席會議的協調獲得通過,那么這項議案的“三讀”過程就告結束。

辯論。辯論是議會主要的、最常用的議事方式。一般議會或議院在聽取了委員會對議案的審議報告或提案者的報告后,議會或議院會議便開始正式討論,進行大會發言或辯論。許多國家的議事規則都對辯論的程序、辯論的規則作了規定。辯論要求辯題集中、態度分明、限定時間。辯論程序一般分幾個步驟:即動議——雙方首席先后發言——雙方其他議員輪流發言——雙方代表總結——表決。

議員的發言。外國議會議事規則中一般都對議員的言論免責和發言時間限制作出規定,前者旨在保護議員的言論自由,后者旨在約束個別議員漫無邊際的發言和利用言論自由阻撓討論的行為。議員在議會中任何會議上的發言只要不使用誹謗、侮辱性語言,不泄露國家機密和揭露他人隱私,且遵守發言程序規則和會場秩序規則,發表任何言論均受法律保護。違者議長可行使處罰權,如禁止其發言、驅逐出會場等。對于議員的發言,大多數國家對發言次數和發言時間有所限制,一種辦法是限制每個議員的發言次數和時間,另一種辦法是限制每個議會黨團的發言次數和時間。對發言時間的規定從不超過10分鐘到不超過30分鐘不等,法國、意大利、德國、日本等國對發言時間按該議會的議會黨團所占議席比例分配。議事規則通常還規定,就同一問題的第二次發言時間應少于第一次發言,如表達反對意見,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或不加限制。如發言人超過規定時間偏離議題,主持人可令發言人停止發言或言歸本題;對不聽勸阻者,主持人有權取消其發言權。

議員在辯論中的發言,不論在哪一個國家,都由指導機構負責安排。通常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議員可以(或必須)預先向每一場辯論的主持人登記;一種是在辯論過程中,議員可隨時向主持人請求發言。議員發言,有些國家不準議員照稿宣讀,有些國家允許使用發言提綱或宣讀有關技術性材料和引文。極少數國家不對發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蘭等國,只要議員愿意,想講多久就講多久,想講幾次就講幾次。

“一事不再議原則”。這一原則是議會議事的傳統和慣例,即對于議會已經議決的事項,在同一次會期中不得再次審議和做出決議;如確有必要討論,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會期提出和審議。這一原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議會意見的一貫性,保持議會決議的權威,也有利于提高議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議會內少數派阻撓議事過程的正常進行。

(三)表決

表決是代議機關作出決定的重要法定程序。各國根據方便實用、公正合理、烘托氣氛等原則,并從自身的歷史傳統和習慣出發決定采用何種表決方式。各國常用的表決方式有: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起立表決、分組或分門列隊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擲球或作記號表決、鼓掌歡呼表決、使用表決器表決、無異議表決。在議事過程中,議會所采用的表決方式不限于一種。電子表決技術因其準確、方便、快捷的優點,在各國議會表決中得到廣泛應用。

關于表決的法定人數各國規定不一,主要取決于議案的重要程度。例如對憲法的表決,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才能通過,而對一般法律案的表決,過半數即可。對同類別法律的表決,各國規定亦有差別,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可通過法案的國家最多,其他還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在表決議案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的情況下,通常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由議長或其他主持會議的人投票決定。在美國國會中,議長不進行投票,但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議長的一票就是決定性的。二是提案被視為否決。例如,法國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規定“贊成與反對票相等,付諸表決的問題算不通過”。關于法定票數的計算基準,主要有“出席表決比例制”、“出席會議比例制”和“全體成員比例制”。

整體表決和逐條表決是表決法律案的兩種主要方法。就各國的慣例而言,逐條表決為常規方法,而整體表決則為例外。美國在表決時分兩步進行,先對議案的各種修正案進行表決,然后對整個議案進行表決。

在議員因故不能參加投票的情況下,有些國家議事規則中設計了委托投票規則,允許議員將表決權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也對這種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嚴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議員必須出具書面的表決委托書。在允許委托投票的國家中,法國兩院的委托投票規則是比較完備的。

一般情況下,各國議會的表決都是公開進行,只有個別人事選舉或有關個人權利的表決等極少數情況例外。例如,在德國,秘密投票這種投票形式專門用于選舉聯邦議院議長、副議長,聯邦總理和議會國防專員。

(四)議事記錄

議事記錄是議會會議的重要文件,幾乎所有國家的議會都記錄議員在各種問題與事項上的辯論發言、一切動議。會議暫停或結束后,向議員提供議事記錄,議員有權利也有義務審閱本人的發言記錄。如發現所記內容與發言有出入,可以向會議主席提出校正要求。如議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就記錄提出異議,就被認為批準了記錄。有的國家允許議員將未講過的資料或未能完成的發言增補進記錄中。議事記錄付印后由議長或有關負責人簽署,存入議會檔案室備查。一般國家的議事記錄要在會后公開發表,有的是完整記錄的發表,有的只發表記錄概要。當會議發生爭執時,會議主持人可以根據議事記錄作出決斷,公眾也可以通過議事記錄了解立法意圖以及各種審議意見。

三、委員會工作程序

各國議會大都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委員會,就各種問題向議會提出意見、報告或者議案。議會的各種活動,特別是法律的制定和審議大都在委員會中進行,委員會實際上是議會活動的中心。

根據外國議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分常設(或稱專門)或臨時(或稱特別)兩種。常設委員會是根據立法需要,以管轄范圍劃分的委員會。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出于議會自身活動的需要而設置的,如日本參、眾兩院設有議院運營和懲罰兩個委員會,美國參議院的規則和行政委員會;后一種委員會的具體設置有的與政府部門對口、有的按專業領域設置。常設委員會下面還可設小組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都是對委員會管轄事務具有專長的議員。特別委員會是為處理特定問題而設置的,任務結束、向議會提出報告后,即告終止。

委員會的活動主要是審議議案。議案提出后,議長或議會主持人將議案送交有關常設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應對與議案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它可以派員到各地巡視了解情況,也可以通過召開征詢意見的會議或舉行聽證會收集材料。經過調查后,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對議案逐條審議,向議會提出審查報告。在以美國為代表的總統制國家,委員會可以通過議案,也可以修正議案,對于它認為不成熟的議案,委員會可以將其擱置。在以英國為代表的責任內閣制國家,委員會也有權修改議案,但無權否決議案,而必須將自己的意見連同被審議議案交付議會,由議會最后定奪。委員會對于傾向通過的議案應在報告中說明議案的目的、范圍以及推薦的理由,經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即列入議會會議的議事日程。

議會議事規則主要是指議會會議制度、議會議事程序以及應遵守規則的規定。有些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了議會議事的基本條款。大多數國家為了保證議會的平穩運轉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議事規則,對議會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審議和通過,議會的表決,議會組織機構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議會由兩院組成的,議事規則通常由議會的兩院各自制定,一般情況下對每屆議會都適用;也有的國家每屆議會都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由于各國的具體情況不一樣,議事規則的內容和繁簡程度也有所不同。現將國外一些主要國家議會的議事規則介紹如下:

一、會議制度

議會舉行會議是議會議事、行使職權的基本方式。議事規則通常都對議會會議的會期、會議的召集、會議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數作出規定。

議會會議的種類及會期。議會會議的形式主要有:議會例行會議、議會非常會議、議會兩院聯席會議、議院會議、議會委員會會議、議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例行會議又稱例會或常會,是議會會議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規定在固定時間內召開。有的國家規定每年召開一次,如美國、日本;有的國家規定每年召開兩次,如法國、意大利。例行會議往往有相對固定的會期,會期的長短各國有所不同,如法國議會每年的兩次例會,第一次例會從10月2日開始,會期80天,主要討論預算問題;第二次例會從4月2日開始,會期不超過90天,主要討論立法問題。俄羅斯國家杜馬會期分為春秋兩季會議,春季會議從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會議從9月1日至12月25日。日本國會一般會期為150天,韓國國會的常會會期為100天。議會例會期間,議員并不是每天開會,實際上是宣布議員正式工作的開始和議會內部機構的工作時間。在此期間,議員未經議會準假,不得離開舉行會議的城市,不得出訪或進行其他與開會無直接關系的活動。議會非常會議又稱特別會議、臨時會議,是在議會例會之外,國家遇到關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須召開的會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一般作出決定即算完成當次會議的任務,因此這種會議的會期較短,一般只有幾天。非常會議的召開需要有關人員或機構提議,由議會指導機關或議長作出決定。有權提出召開非常會議的人員或機構一般包括:國家元首、政府、議會指導機關、聯邦制國家中的一個或若干組成部分、一定數量的議員、選民團體等。但因西方國家的議會正常會期比較長及對提起召開非常會議的動議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因此議會非常會議較少召開。

會議的組織。議會會議由議會指導機構主持。指導機構可以是一個人(議長),如英國、美國;也可以是一個集體(執行局或主席團),如法國、德國。指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召集和主持會議、安排議程、主持會議的辯論、主持會議的表決等。指導機構通常由選舉產生,作為指導機構的執行局或主席團,一般由議長、副議長、各議會黨團主席、議會秘書長等組成。集體指導機構也由一位議長主持工作,決定由集體作出。

議事日程的安排,是議會工作中的關鍵部分。在多數國家,議會的議事日程由議會指導機構排定。但有些國家的政府對議會有相當大的控制權,由政府決定議會時間表;德國、意大利等國,政府可派代表參加制定議事日程的機構。議會的議事日程一經確定,一般不做隨意改動;如有特殊情況,可按規定的法律程序變動。如法國,議事日程確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規定優先列入的問題時,議程表才能修改。日本規定,議長認為有必要,或議員提出修改動議時,議長在征求議院的意見后才能修改議事日程。

會議的公開制度。多數國家規定議會的會議一般公開舉行。公開的內容包括:議會會議公開舉行;議會議程和日程提前公布;準許公民旁聽;報道自由;議會議事記錄和簡報登載在公開刊物上。在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議會網站已經成為議會公開的重要渠道,還有些國家設有專門轉播議會活動的電視頻道。但在實踐中,各國對議事公開的理解和公開的程度是有區別的。

不少國家的議事規則還規定可舉行秘密會議。秘密會議一般討論外交、國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討論的問題。秘密會議除議員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聽或報導,議事記錄作為秘密文件保管。為了不破壞公開性原則,規定秘密會議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由一定的機構或一定數量的議員提議才能召開。美國、英國等國家議會召開秘密會議時,需要關門進行,無關人員必須清出會議場所,所以秘密會議也被稱為“閉門會議”。

西方各國議會一般都允許公眾旁聽。議會設有專門的旁聽席,愿意參加旁聽的公民,只要到議會大廳領取一張旁聽證,即可參加旁聽。旁聽證按先來后到,發完為止。有的國家也把一部分旁聽證發到有關部門,邀請有關部門派人旁聽。還有的國家,每一名議員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聽證,由議員送給有關人員。旁聽人員都要遵守旁聽秩序。

開會的法定人數。無論是召開例行會議還是非常會議,多數國家議會議事規則都有法定人數的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為全體議員的過半數,也有的國家規定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當開會時間已到而法定人數不足時,各國議事規則規定可以將開會時間適當推遲,推遲后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宣告休會。

為了保證議員能夠出席會議,多數國家的議會實行請假制度,如芬蘭、瑞典,規定議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必須請假并經批準;對無故不出席會議的議員,規定了制裁的辦法。也有少數國家沒有規定請假制度,如法國、荷蘭,但有其他相應的督促措施。

二、議事程序

(一)議案的提出

議案是指被授予專門權限的機構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法律或決議草案等議事原案。為了保證議案的質量,許多國家議會議事規則對議案的提出都作了詳細而嚴格的規定。

提案主體。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憲法和議事規則規定。多數國家議會議事規則規定,一定數額的議員、國家元首、議會的兩院及各種委員會或政府擁有提案權。在責任內閣制國家,政府的提案在議會討論中占優先地位。聯邦制國家中,有些規定聯邦的組成部分擁有提案權。有的國家規定,一定數量的選民也可以提案。俄羅斯憲法規定,聯邦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轄的問題上也享有立法動議權。

議案一般需附有說明,寫明提案理由,議案要在會議召開前一定時間內提出。議案在列入議會的議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機構審查。議會的領導機構在通過議事日程之前,必須把它所收到的議案情況向議會全體會議匯報。

議案撤回。有的國家規定,議員要撤回已經提出的議案和動議時,必須由提案者請求。在成為委員會的議題后,撤回須經委員會準許;在成為會議的議題后,撤回須經議院準許。

(二)議案的討論

委員會討論審查。一般議會收到議案或決定將議案列入會議討論后,通常先將議案交有關議會委員會討論。委員會會議在聽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單位的代表就起草問題及有關事項所作說明后,委員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最后要對所討論議案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向議會或議院會議作匯報。決議以報告形式寫出,獲得委員會簡單多數贊同的意見、建議和修正案均列入報告,作為委員會的集體意見。

“三讀制”。西方國家對議案的討論一般實行“三讀制”。“三讀制”是指任何議案都必須經議會三讀審議后才能通過。“三讀”議事程序是在英國形成的,后來被美國、德國、丹麥、新西蘭等主要西方國家所仿效。一讀階段,是在議會全院會議上宣布議案的名稱和要點,然后把議案送到有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二讀階段,是宣讀議案內容,在專門委員會審查和修改的基礎上進行辯論,再行修改。三讀階段,即進行表決。在一院制的議會,議案經過三讀通過后,即完成了在議會的立法程序。在兩院制國家,議案在一院三讀通過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樣程序三讀通過。如果議會一院批準的議案在另一院獲得通過,或者經過兩院聯席會議的協調獲得通過,那么這項議案的“三讀”過程就告結束。

辯論。辯論是議會主要的、最常用的議事方式。一般議會或議院在聽取了委員會對議案的審議報告或提案者的報告后,議會或議院會議便開始正式討論,進行大會發言或辯論。許多國家的議事規則都對辯論的程序、辯論的規則作了規定。辯論要求辯題集中、態度分明、限定時間。辯論程序一般分幾個步驟:即動議——雙方首席先后發言——雙方其他議員輪流發言——雙方代表總結——表決。

議員的發言。外國議會議事規則中一般都對議員的言論免責和發言時間限制作出規定,前者旨在保護議員的言論自由,后者旨在約束個別議員漫無邊際的發言和利用言論自由阻撓討論的行為。議員在議會中任何會議上的發言只要不使用誹謗、侮辱性語言,不泄露國家機密和揭露他人隱私,且遵守發言程序規則和會場秩序規則,發表任何言論均受法律保護。違者議長可行使處罰權,如禁止其發言、驅逐出會場等。對于議員的發言,大多數國家對發言次數和發言時間有所限制,一種辦法是限制每個議員的發言次數和時間,另一種辦法是限制每個議會黨團的發言次數和時間。對發言時間的規定從不超過10分鐘到不超過30分鐘不等,法國、意大利、德國、日本等國對發言時間按該議會的議會黨團所占議席比例分配。議事規則通常還規定,就同一問題的第二次發言時間應少于第一次發言,如表達反對意見,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或不加限制。如發言人超過規定時間偏離議題,主持人可令發言人停止發言或言歸本題;對不聽勸阻者,主持人有權取消其發言權。

議員在辯論中的發言,不論在哪一個國家,都由指導機構負責安排。通常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議員可以(或必須)預先向每一場辯論的主持人登記;一種是在辯論過程中,議員可隨時向主持人請求發言。議員發言,有些國家不準議員照稿宣讀,有些國家允許使用發言提綱或宣讀有關技術性材料和引文。極少數國家不對發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蘭等國,只要議員愿意,想講多久就講多久,想講幾次就講幾次。

“一事不再議原則”。這一原則是議會議事的傳統和慣例,即對于議會已經議決的事項,在同一次會期中不得再次審議和做出決議;如確有必要討論,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會期提出和審議。這一原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議會意見的一貫性,保持議會決議的權威,也有利于提高議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議會內少數派阻撓議事過程的正常進行。

(三)表決

表決是代議機關作出決定的重要法定程序。各國根據方便實用、公正合理、烘托氣氛等原則,并從自身的歷史傳統和習慣出發決定采用何種表決方式。各國常用的表決方式有: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起立表決、分組或分門列隊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擲球或作記號表決、鼓掌歡呼表決、使用表決器表決、無異議表決。在議事過程中,議會所采用的表決方式不限于一種。電子表決技術因其準確、方便、快捷的優點,在各國議會表決中得到廣泛應用。

關于表決的法定人數各國規定不一,主要取決于議案的重要程度。例如對憲法的表決,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才能通過,而對一般法律案的表決,過半數即可。對同類別法律的表決,各國規定亦有差別,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可通過法案的國家最多,其他還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在表決議案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的情況下,通常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由議長或其他主持會議的人投票決定。在美國國會中,議長不進行投票,但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議長的一票就是決定性的。二是提案被視為否決。例如,法國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規定“贊成與反對票相等,付諸表決的問題算不通過”。關于法定票數的計算基準,主要有“出席表決比例制”、“出席會議比例制”和“全體成員比例制”。

整體表決和逐條表決是表決法律案的兩種主要方法。就各國的慣例而言,逐條表決為常規方法,而整體表決則為例外。美國在表決時分兩步進行,先對議案的各種修正案進行表決,然后對整個議案進行表決。

在議員因故不能參加投票的情況下,有些國家議事規則中設計了委托投票規則,允許議員將表決權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也對這種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嚴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議員必須出具書面的表決委托書。在允許委托投票的國家中,法國兩院的委托投票規則是比較完備的。

一般情況下,各國議會的表決都是公開進行,只有個別人事選舉或有關個人權利的表決等極少數情況例外。例如,在德國,秘密投票這種投票形式專門用于選舉聯邦議院議長、副議長,聯邦總理和議會國防專員。

(四)議事記錄

議事記錄是議會會議的重要文件,幾乎所有國家的議會都記錄議員在各種問題與事項上的辯論發言、一切動議。會議暫停或結束后,向議員提供議事記錄,議員有權利也有義務審閱本人的發言記錄。如發現所記內容與發言有出入,可以向會議主席提出校正要求。如議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就記錄提出異議,就被認為批準了記錄。有的國家允許議員將未講過的資料或未能完成的發言增補進記錄中。議事記錄付印后由議長或有關負責人簽署,存入議會檔案室備查。一般國家的議事記錄要在會后公開發表,有的是完整記錄的發表,有的只發表記錄概要。當會議發生爭執時,會議主持人可以根據議事記錄作出決斷,公眾也可以通過議事記錄了解立法意圖以及各種審議意見。

三、委員會工作程序

各國議會大都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委員會,就各種問題向議會提出意見、報告或者議案。議會的各種活動,特別是法律的制定和審議大都在委員會中進行,委員會實際上是議會活動的中心。

根據外國議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分常設(或稱專門)或臨時(或稱特別)兩種。常設委員會是根據立法需要,以管轄范圍劃分的委員會。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出于議會自身活動的需要而設置的,如日本參、眾兩院設有議院運營和懲罰兩個委員會,美國參議院的規則和行政委員會;后一種委員會的具體設置有的與政府部門對口、有的按專業領域設置。常設委員會下面還可設小組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都是對委員會管轄事務具有專長的議員。特別委員會是為處理特定問題而設置的,任務結束、向議會提出報告后,即告終止。

委員會的活動主要是審議議案。議案提出后,議長或議會主持人將議案送交有關常設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應對與議案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它可以派員到各地巡視了解情況,也可以通過召開征詢意見的會議或舉行聽證會收集材料。經過調查后,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對議案逐條審議,向議會提出審查報告。在以美國為代表的總統制國家,委員會可以通過議案,也可以修正議案,對于它認為不成熟的議案,委員會可以將其擱置。在以英國為代表的責任內閣制國家,委員會也有權修改議案,但無權否決議案,而必須將自己的意見連同被審議議案交付議會,由議會最后定奪。委員會對于傾向通過的議案應在報告中說明議案的目的、范圍以及推薦的理由,經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即列入議會會議的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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