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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社交、公關、政治、意見交流、訊息傳播及溝通的活動,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會議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會議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提高會議效率及質量。
2.適用范圍
2.1適用于我學院整體及各部門內部例行、臨時的正式會議。
2.2例會包括:
2.2.1行政工作會議:院長辦公會議、中層干部會議等定期召開的會議。
2.2.2黨的工作會議:黨委會議、黨組織生活會、三會一課。
2.3臨時會議包括:董事會會議、學院大會、系統會議(系、部、中心、處、室等)綜合會議、組織動員會和其他臨時會議。
3.管理職責
3.1學院辦公室(以下簡稱院辦)負責本規定的起草、修改和執行;
3.2各系、部、中心、處、室等部門(以下簡稱各部)負責按本規定召開本部門例會。
3.3臨時會議由會議召集人負責組織和管理。
4.管理規程
4.1會議要求
4.1.1臨時會議,組織者需確定會議時間、地點、會議主題、主要內容、注意事項及要求、參會人員、必備材料,準備會場(包括標牌、臺簽、音響、話筒、花籃、飲用水等),并提前24小時下達會議通知或者會議邀請函。
4.1.2應參會人員不得遲到、早退、缺席,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需向會議負責人請假。
4.1.3會議內容除應傳達和公布事項外,與會者不能泄露會議發言討論情況和涉及學院經營管理教學等機密的內容,違者以違反學院《保密規定》處理。
4.1.4黨的工作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通常情況下按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執行。原則問題有重大分歧,緩做決定,請示上級,充分討論再做決定。
4.1.5行政工作會議及其他需公告會議決議的,由院辦制作會議紀要,院長審核后發各部。系統會議(直屬各部綜合會議)是否需要制作會議紀要由系統負責人決定并指派專人制作,在系統、部門內部下發,如需在學院范圍內下發,須經院長審核同意,由院辦下發。學院會議紀要必須存檔。
4.2董事會會議
4.2.1董事會會議研討、制定學院發展戰略,以及對學院經營活動中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會議內容包括:
①決定學院的經營計劃及投資方案;
②制定學院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③制定學院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④擬訂學院的合并、分立、變更學院形式、解散方案;
⑤聘任或解聘學院高層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
⑥其他事項。
4.2.2參加會議人員:全體董事,列席人員由董事長確定。由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
4.2.3院辦主管負責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董事在會議紀要上簽字。會議形成的決議交學院院長依學院制度或工作程序安排實施。
4.3例會
行政工作會議——院長辦公會議
4.3.1院長辦公會議是研究處理行政日常工作的會議,主要任務是對全院教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決策。處室、部門有需要提請院長辦公會議研究的問題,要寫出書面報告或意見,提前送交院辦,院辦匯總報告院長同意后,列入會議議題。
4.3.2參會人員:相關部門負責人(由院長指定)。
4.3.3會議召開時間:原則上一周召開一次
4.3.4會議議題范圍:
①研究學院發展規劃,研究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訂和廢止。
②匯報總結近期工作,督促、檢查會議決議和規章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研究下階段工作計劃安排。
③研究決定教學、行政、后勤、學生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重大措施。
④研究經費支出等事項。
⑤決定機構、人員變動、教職工獎懲和學生紀律處分。
⑥研究解決學院其它交重要的日常工作。
4.3.5會議由院長主持,若院長因公外出可委托一名副院長代理主持會議。
4.3.6會議由院辦提前通知,并由院辦負責組織、記錄。重大問題應編發會議記要。
4.4行政工作會議——中層干部會議
4.4.1中層干部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及學院黨委有關文件、會議精神,總結、匯報、交流、部署學院階段性工作,布臵臨時性工作任務。
4.4.2參會人員:各部負責人(全體中層以上干部)。
4.4.3會議召開時間: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臨時確定召開。
4.4.4中層干部會議由書記或院長主持
4.4.5會議由院辦負責組織、記錄。
4.4.6會議由院辦提前通知,重大問題應編發會議記要。
4.5行政工作會議——群團工作
4.5.1學院團委、學生會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和上級組織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工作實際,制定會議制度。其中,召開代表大會,須經學院黨委和上級組織批準。
4.6行政工作會議——系、部、中心、處、室等各部門例會
4.6.1基本內容為貫徹學院決議、及時處理本部門工作問題。具體包括:①傳達上級會議精神及對本部門工作的要求。
②本部門人員匯報上周工作完成情況,部門負責人對上周工作進行總結
點評。
③部門負責人安排本周工作,部門人員提出本周工作計劃。
④其它需通報、布臵的事項。
4.6.2參會人員:各部本部全體人員。
4.6.3會議召開時間:每周定期召開一次。
4.6.4會議由各部門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4.6.5會議記錄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
4.7.學校黨政聯席會議
4.7.1會議的主要任務和研究內容
(一)、貫徹中央、國家教育部及省、市的重要決定和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研究討論學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大措施和實施步驟。
(二)、黨、政溝通工作情況,協調工作,交流重要信息,匯報近期重要工作完成情況。
(三)、討論研究需要黨委和行政共同決定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處理院長辦公會等其它會議所不便進行或不能充分討論的問題,以及黨政日常工作中不宜由領導成員個人決定的問題。
(五)、討論決定需要黨政共同商議報上級審批的有關重要請示、報告。
(六)、討論決定關系到學院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
(七)、聽取有關部門重要工作的匯報和請示。
(八)、研究安排近期黨政重要工作。
(九)、討論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臵和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的人選。
(十)、審定財務、基建計劃、重大項目的經費開支,自籌資金的使用和分配辦法。
(十一)、研究討論需要由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4.7.2議題的確定、會議的組成和召開
(一)、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副院長組成。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和院長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也可吸收與討論議題相關的部門負責人列席。
(二)、黨政聯席會議由黨委書記或院長召集并主持。每月召開一次黨政聯席會,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三)、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由黨政主管領導向主持人提出,經黨委書記、院長商議確定后,列為正式議題;各部門擬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的有關事宜,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送到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辦公室應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有關部門。
(四)、辦公室負責會務工作并作會議記錄。根據需要制發會議紀要。經辦公室主任審定后,交領導班子會簽,由主持會議的黨委書記或校長簽發。
4.7.3議事規則和要求
(一)學校黨委和行政堅持以民主集中制為根本原則的集體領導制度。黨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集體討論;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臨機處臵,事后及時向聯席會議報告。
(二)要正確處理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的關系,既要堅持重大問題由集體討論決定,又要認真實行個人分工負責制。黨政領導成員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負責,積極、主動、創造性地工作。一般工作由主管領導負責處理,重要事項聽取黨政主要領導意見后再處理,如有必要即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或相應會議討論決定。
(三)對于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主管領導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明確、具體的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在會前征求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方面的意見;業務性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前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做出評估。
(四)決定學院黨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黨政主要領導要在認真調研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充分醞釀,努力在認識上達到一致,再由集體討論決定。
(五)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應該經過認真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對復雜情況和問題要反復比較鑒別。要注意聽取分管領導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決策時一般應以黨政主要領導的意見為準。如發生重大分歧,可暫緩做出決議,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黨政主要領導的意見執行。
4.7.4決策實施的要求
(一)學院黨政領導必須維護和執行黨政聯席會議的決策,不得在言論和行動上
與之相悖。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大事項,要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和部門應積極配合,通力協作,確保落到實處。
(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重大決策一經做出,要保持相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能隨意做出變更。確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時,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由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對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策的實施,辦公室要跟蹤調查,反饋信息,加強督促檢查。各部處(系)必須結合實際,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堅決貫徹執行,確保落到實處。
4.8黨的工作會議——黨委會議
4.8.1黨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文件、會議精神;研究學院黨的建設、辦學指導思想方針和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德育建設;研究制定黨委工作計劃和總結;研究學院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和發展黨員以及黨員隊伍建設工作;紀檢、工會、共青團、婦女、學生會等黨群工作;需要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4.8.2參會人員:黨委全體成員
4.8.3會議召開時間:黨委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4.8.4會議形式:①重大問題決策會
②常規工作安排會
③上級文件及會議精神傳達貫徹會
④專題分析研究會和形勢動態分析會
⑤中心組學習會
⑥民主生活會
⑦組織生活會
4.8.5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況也可由黨委書記委托其他負責人主持。
4.8.6會議由學院黨委辦公室負責組織、記錄。
4.9黨的工作會議——黨組織生活會
4.9.1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要認真參加黨組織的生活會,自覺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組織不允許有特殊黨員的存在。
4.9.2黨員活動時間——一般為每周一下午,活動的主要內容是組織學習政治理論和時事政策,傳達上級會議的文件精神。
4.9.3黨組織生活會——每月召開一次,由黨支部書記或黨小組長主持。主要內容:聽取黨員思想工作匯報;檢查黨員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
政策情況;檢查黨員完成工作、學習任務情況;督促黨員在各項工作中充分發揮模范作用,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增強黨性。
4.9.4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主持。主要內容: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定、決議在各部門貫徹落實情況;檢查領導班子堅持民主集中制情況;檢查領導干部艱苦奮斗、清正廉潔、遵紀守法情況;檢查領導干部堅持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的情況;通過開展批評和和自我批評;解決領導班子成員在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中出現的問題。
4.10黨的工作會議——三會一課
4.10.1“三會一課”指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和黨課。
4.10.2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黨員參加。支部召開黨員大會要提前做好充分準備。會議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對所要做出決定的議題開展充分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
4.10.3支部委員會——黨支部的領導班子,負責領導和處理黨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員要堅持參加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還要參加支部委員會單獨召開的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從嚴要求,以身作則,做黨員的表率。
4.10.4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兩次或每周召開一次,黨小組是黨支部的組成部分,是黨支部領導下對黨員進行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黨小組要圍繞當前形勢任務的要求和黨員隊伍的實際狀況開展活動并及時將活動情況向黨支部匯報。
4.10.5黨課——黨支部一般情況下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黨課。黨課是黨組織生活的重要形式,是黨支部進行黨員教育的最經常、最基本的形式。黨支部要根據上級黨組織的要求和學院黨校培訓的內容,聯系本支部黨員的思想實際,制定切合實際的教育計劃、突出黨課特點、嚴格組織考核,確保黨課能高質量、高水平、高效率地落實。
4.11督察現場管理例會
4.11.1基本內容為對本月現場(教學、行政、經營管理等)工作進行總結,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討論并得出解決辦法;對教職員工、學生管理問題等違紀率、服務質量、教學質量、職容風紀等方面的問題進行統計、對比和分析;對本月服務、教學、管理等投訴情況學生違紀情況進行總結,尤其教學及服務質量的投訴;對后勤各部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并提出改善措施。
4.11.2參會人員:各教學、行政、各職能部門代表。
4.11.3會議召開時間:每月定期召開一次。
4.11.4會議由督察部門提前通知,并由督察部門負責組織、記錄。重大問題應編發會議記要。
5.臨時會議
5.1系統會議
由相關系統負責人召集召開,就專業問題研究解決。包括財務系統會議、行政系統會議、教學系統會議等相關專業綜合會議。
5.2各部部門會議
由部門負責人臨時召集本部門人員召開,解決部門問題,安排部門工作。
5.3其他臨時會議
其他臨時會議應為由必要工作具體事項召開,由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在得到召集范圍內最高領導批準后負責召集。凡跨部門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定義為系統會議或相關專業會議等綜合會議。
6.會議室管理
6.1學院會議室統一由學院辦公室負責管理,為防止部門臨時會議與學院會議發生沖突,各部門要使用須提前申請,由各部門負責會議工作的人員或者內勤人員經部門負責人核準,報學院辦公室主任批準,方可使用。
6.1.1會議人數在20人以下的(不包括20人),需提前一天向學院辦公室提出申請;20人以上不滿50人的(不包括50人),需提前二天向學院辦公室提出申請;50人以上的,需提前三天向學院辦公室提出申請;提出申請需使用專用的會議室申請表。(見附表)
6.1.2前條中規定的提前一天、提前二天、提前三天等,不包括公休日和節假日。
6.2使用學院會議室的申請批準后,會議組織者應在學院辦公室對會議室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包括:日期時間、具體會議室、部門等情況并簽字。
6.4使用會議室應當愛護和保護,造成損害的應當照價賠償。
6.5學院各部門處室的會議室的使用和管理由本部門負責人指派專人負責。
7.會議紀律
7.1安全保密紀律
7.1.1提高警惕,嚴守機密。會議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遺失。需收回的文件應按規定及時交回。
7.1.2開會時間一概不許會客
7.2簽到、請假紀律
7.2.1所有會議均實行簽到制度。全體會議采用集體簽到辦法,由各處(室)、系(部)負責人在參會人員進入會場前分別統計好實到人數和因病、因事請假的人數,進會場時將填寫好的簽到表交大會簽到處;
7.2.2中小型會議實行個人簽到。
7.2.3會議期間參會人員一般不得外出。如確需外出,須向主持人請假。
8.會場紀律
8.1準時入場,按指定位臵入座。大會開始后,不隨意走動,不喧嘩,保持會場良好秩序。
8.2愛護場內設施,注意清潔衛生。場內不準吸煙,吃各種食品、不要隨地吐痰和亂扔臟物。
8.3遇有特殊情況,要保持秩序,聽從大會統一指揮。
8.4與會人員應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請假;有事離開會場需向會議組織者請假。違反者,按照人事考勤制度進行處罰。
8.5如因特殊情況遲入會場,應到遲到席入座,保持會場秩序。
8.6參會人員應將手機調至振動檔,在會議室內勿接聽電話?;蛘咴跁h期間應關閉各種通訊工具,保持會場安靜,不做與會議主題不相關的事。
9.會議文件及會議檔案
9.1全院性正式會議的會議文件由主辦單位準備。會議結束后,應及時將完整的會議文件一套移交檔案室歸檔。
9.2一般工作會議應由主要職能部門負責會議記錄和紀要整理,會議紀要經主管院長簽發后公布執行或發至相關部門備忘存查。
9.3會議文件形成秘密文件的,按照秘密文件規定處理。
10.檢查監督
10.1學院辦公室、人事處等相關部門將對會議紀律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出勤、請假制度履行情況、會議的氣氛和效果及會風會紀情況定期在全院范圍內通報。
10.2各單位領導要重視會議紀律的執行情況,率先垂范,促進良好會風的形成和良好作風的培養。
10.3各部門召開會議的情況和落實會議內容的情況與各部門及個人年終評比考核掛鉤。并最終影響工資的發放。
公司SOP會議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更快地發現經營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通過建立和衷共濟的議事規則程序以及信息對稱民主決策機制,旨在實現快速響應、高效解決各種問題的管理局面。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SOP會議的定義,包含以下三個層次的內容:
(一) Symposium Operating Problem:即討論運營中各種問題的會議,這些問題是指:公司的戰略目標、產品資源目標、經營目標、信息化目標、人力資源目標、項目目標、制度化目標、企業文化目標等與現狀之間的差異,通過會議進行分析和決策。
(二) Sales and Operations Plan:即銷售和運營計劃,該項內容即經營分析會,重點是:檢查各項銷售和運營目標的達成情況,并分析原因,布置和安排下一步重點工作。
(三)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即標準運營程序,該項內容在制造企業普遍運用,其核心是檢查公司各項流程的執行情況,而我公司以物流為載體,提供客戶較多的附加產品(拉回送檢胎、返回不予理賠的送檢胎、返利辦理、三包換胎、承運禮品、贈胎/鋼圈等),為保證這些廣義的產品及時到位,所涉及的流程至關重要,因此,也應定期召開會議,檢查流程本身及流程執行情況,并分析原因,布置和安排下一步重點工作。
第三條參會人員,包括以下三個層面:
(一)決策層成員(共4人):總裁、總裁助理、常務副總、副總;
(二)會成員(共8人):總裁、總裁助理、常務副總、副總、內行行長、財務部負責人、市場部負責人、物流公司董事長;
(三)擴大會成員:包括,決策層成員、會成員、事業部總經理(含子公司負責人);
(四)部門/模塊負責人:包括,客服主管、訂單主管、產品資源部經理、質檢科長、物流公司經理、人力資源主管、資金主管、客戶往來主管、廠家往來主管、內部往來主管。
第四條經營分析會(M-SOP),(市場層面),定于每月1日(遇星期日推遲1天)下午2:30~6:30,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在總公司大會議室,由擴大會成員全部參加,
第五條周例會(I-SOP),(內部運營層面),定于每周6下午4:30~6:00(若時間與經營分析會重疊,則取消此會議),在公司大會議室召開,由會成員+部門/模塊負責人參加,會議流程見下表:
第六條總裁決策會(H-SOP),(高層決策層面),不定期舉辦,會議地點具體通知,由決策層成員參加,根據會議內容,通知會中的其他成員參加會議。涉及內容及參會流程,
第七條 M-SOP會議和I-SOP會議的一般紀律要求:
(一)在會前一天,由管理部發布通知;
(二)管理部應負責做好會場的準備工作;
(三)各參會人員,應提前5分鐘到達會場,遲到者,現場樂捐20元/次;
(四)參加會議前,各模塊負責人應充分準備相關資料,提交管理部備案;
(五)會場中不允許接聽電話(手機應置于震動),不允許中途退場;
(六)如需討論,不能偏離主題,講求效率。
第八條 H-SOP會議的議事程序
(一)各模塊負責人,應提前制訂相關方案,會同副總協商確定會議時間,在沒有具體方案的情況下,在會議上不做深入討論;
(二)一人一票進行表決,少數服從多數,總裁享有否決權,涉及當事人的,采用當事人回避制度。
會議及會議紀要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會議管理,為會議的后續工作的執行、追蹤提供依據。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部門內部會議(包括部門例會)跨部門會議(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參加)公司會議(公司全體參加)
三、會議紀要的定義:
對工作會議中的主要內容尤其是重大事項、會議結果、相關的解決辦法和行動計劃進行概括記錄。
四、會議編號:
內部會議(包含部門例會):部門簡寫加日期,如采購部為PU20110426-----(各部門編號:人力HR,采購PU,財務FI,業務SA,質量QA,物流LI)
跨部門會議:TEAM加日期,如TEAM20110425公司會議:JB加日期,如JB20110427
五、具體管理規定
1.會議紀要記錄要求:
1)所有會議均需做會議紀要,以方便相關信息的查詢和后續工作的追蹤、落實。
2)會議紀要需如實記錄,對內容進行概括、總結,分類別或分項目記錄
3)會議紀要中包含(但不僅限于)如下內容:會議的主要內容及議題,
會議討論或決定的重大事項、會議決定的行動計劃或改進措施。
2.會議紀要整理:
1)公司會議紀要由人力資源部指定專人進行整理
2)其他會議紀要由會議發起人指定專人進行整理。
3.會議紀要的發放及工作追蹤:
1)會議紀要整理人在會后第一時間將整理后的紀要內容與部門負責人進行確認后,根據工作需要發給所有會議相關人員。
2)原則上,會議紀要中涉及的行動計劃及重要工作的追蹤由會議發起人安排專人進行追蹤、落實,公司會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追蹤、落實。
4.存檔、保管:
1)公司會議、跨部門會議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保管;
2)部門內部會議本部門負責人制定專人進行存檔保管;
六、會議紀律及注意事項:
1.會議出席人需嚴格遵守會議時間,禁止無故遲到、早退、中途離開。
2.因事不能到會者,應提前半小時向會議發起人請假。
3.會議期間如需緊急離席,需獲得會議發起人的同意后方可離開。
4.會議期間,請將手機關機或者設置為靜音、震動狀態,禁止會議期間在會議室內接聽電話。
5.會議期間,未經允許,不得交頭接耳、私下討論或竊竊私語。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會議室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會議室的管理,保證各類會議的順利召開及規范有序使用,提高會議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會議室管理規定。
一、會議室的管理,由局辦公室負責。各科室安排的各種會議需提前登記,由辦公室負責安排時間,避免發生沖突。
二、辦公室按每周會議安排表提前準備好會議室。及時做好會議室內設施設備、會務方面的一切安排。做到會議室干凈整潔,桌椅排放整齊,按會議需要備好茶杯,飲用水,會后及時打掃清理。
三、凡使用會議室的科室負責會議室內席簽擺放及座次的安排,提供會議用品,使用人員應愛護會議室的公共設備,會議室內不得隨意亂貼亂畫。
四、會議室的衛生、照明、空調、設備的使用及管理由辦公室負責。會議室配置的設備、桌椅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搬動挪作它用。
五、會議室使用完畢后,應隨時關閉門、窗和全部設施設備電源,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及其他安全工作,如因會服人員造成的損失將追究個人的責任。
六、會服人員須嚴格按管理處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做好服務及協調工作,保障各類會議、接待活動的正常進行。
國有資產是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在使用上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級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履行國家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省財政廳是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工作,對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
各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責審核審批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使用的管理情況。
各省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并對相關資產實行專項管理。
第五條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省級單位應當及時將資產占有、使用情況及增減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送資產統計報告。
第八條省級單位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真實反映和解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條省級單位應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運用,并結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章自用資產管理
第十條自用資產管理是指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購置、資產入庫登記、資產領用交回、資產清查盤點、資產處置、資產共享共用等行為。
第十一條資產購置。省級單位應按照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辦理資產購置事項,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申購、審批、合同訂立、驗收、付款等流程購置資產,不得超標準、超預算購置。
第十二條資產入庫登記。省級單位對通過購置、置換、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并辦理登記入庫手續后,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卡片登記,建立資產實物明細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竣工驗收以及按相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資產領用交回。省級單位應在資產實物明細賬中,全面動態反映本單位資產的領用、交回、占用情況。資產領用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明確使用保管人,資產出庫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使用人員離職、調動、退休時,所用資產必須按規定交回,并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變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條資產清查盤點。省級單位應定期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至少每年一次),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要與財務部門定期進行賬目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對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資產,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資產處置。省級單位資產需要處置時,應執行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資產共享共用。省財政廳、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各主管部門要創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節儉、高效的原則,采取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平臺,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條資產出租是指省級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以有償方式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讓渡給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資產出借是指省級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讓渡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行為。
第十八條省級單位的國有資產不得以無償方式出借給公民個人、行政事業單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確需無償占用對方資產的,應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省級單位的貨幣資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省級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權限如下:
(一)省級行政單位(不含省垂直管理部門、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本級)和實行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事業單位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非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事業單位、省垂直管理部門(不含省本級)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
(三)非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事業單位、省垂直管理部門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省垂直管理部門本級、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本級資產出租、出借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條省級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主管部門應對省級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規定權限報省財政廳或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一條省級單位申請辦理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單位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書面申請;
(二)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單位同意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證明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省級單位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權屬不清或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省級單位資產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委托經省財政廳確認的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公開招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租的,須說明理由,報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通過非公開方式招租的,租金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平均價格,其中房產的租金價格應參照同類地區同類房產的出租價格確定,如無法提供的,必須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省級單位資產出租必須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房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其他資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五條省級單位將房產、車輛等國有資產承包給他人經營獲取收益的,視同租賃行為,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施行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出租出借的,按合同協議繼續履行,各單位應當將原出租、出借合同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審批權限報備。合同協議到期,如需續租、續借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對外投資管理
第二十七條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確保履行職責,完成事業目標、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業務拓展需要,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注冊登記獨立核算企業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主管部門應對所屬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等進行審查,并報省財政廳審批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省級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對外投資或在原股份上增資擴股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單位擬辦理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書面申請;
(二)對外投資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事業單位同意對外投資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對外投資的資產價值證明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雙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參股公司增資擴股董事會決議;
(八)本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登記證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省級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十)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財務報表;
(十一)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不含股權轉讓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國外貸款的,在貸款債務沒有清償以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轉讓(減持)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經省財政廳確認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應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對外投資。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范無形資產的投資行為,杜絕無形資產投資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現象。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強風險控制,對投資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應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承擔對投入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發現可能出現資產損失的,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興辦經濟實體或對外投資。
第五章對外擔保管理
第三十九條對外擔保是指事業單位向境內外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承諾,一旦債務人不能按約償還債務時,將代為履行償還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確需對外擔保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在對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事業單位對外擔保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事業單位同意對外擔保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擬對外擔保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專利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擔保對象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五)擔保單位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六)被擔保單位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
第四十二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省財政廳、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的日常監督和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四十五條各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出租、出借;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省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能。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省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省級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省級各主管部門、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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