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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膠東國際機場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趙豪志
2021年7月30日
青島膠東國際機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青島膠東國際機場管理,保障機場安全、有序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島膠東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機場的行業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將機場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解決機場建設和發展重大問題。
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協調解決機場建設和發展中涉及本行政區域的問題。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機場服務工作質量,參與機場規劃編制和機場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監督,統籌協調軌道交通、城市公交、長途客運、出租車等多種交通方式與機場的對接。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機場管理相關的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的運營和安全管理,維護機場正常秩序。
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機場總體規劃。機場總體規劃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涉及機場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機場管理機構會同膠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駐場單位編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六條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機場的運營發展和凈空、電磁環境保護、噪聲防治、飛行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要求,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機場規劃和凈空保護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七條在機場總體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依法獲準使用機場總體規劃范圍內土地的,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
第八條在機場總體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相關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機場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涉及機場供水、供電、供氣、輸油、排水排污或者交通、通信等設施的,相關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前應當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管理機構的貨運區(以下簡稱貨運區)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道路等基礎設施由機場管理機構組織建設;機場總體規劃范圍內、上述區域之外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道路等基礎設施由膠州市人民政府統籌建設和協調銜接。
第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營管理制度體系,統一協調機場的安全運營工作。
駐場單位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協調、管理,按照職責保障機場的安全運營并承擔相應責任。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場安全運營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駐場單位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機場管理機構和駐場單位應當建立應急管理值班制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
第十三條發生機場突發事件或者發現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向機場管理機構報告。機場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處置。
第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機場零售、餐飲和其他服務的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收費要求、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
機場零售、餐飲和其他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機場管理機構規定和協議要求,履行服務規范和承諾。
第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管理機場飛行區、航站區、貨運區的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駐場單位和其他進入上述區域的人員應當遵守機場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管理規范。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擾亂機場秩序的行為:
(一)破壞機場公共設施;
(二)阻塞值機、安檢、貨運或者其他公共通道;
(三)妨礙機場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四)謊報險情、制造混亂;
(五)擅自進入滑行道、機坪,強行登、占航空器;
(六)攀越、損毀機場圍欄或者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七)擅自設攤經營,強行兜售;
(八)其他擾亂機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機場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亂貼亂畫、亂搭亂建、亂設門頭廣告等;
(二)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及其他公共場所;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四)焚燒物品;
(五)投放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危險廢物等;
(六)車輛行駛中灑漏散裝、流體物料;
(七)生產作業中產生大量粉塵、揚塵;
(八)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按規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九)其他損害機場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在機場飛行區、航站區、貨運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提前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一)散發和張貼廣告、宣傳品;
(二)組織會展、促銷、募捐、咨詢調查、文娛體育活動等;
(三)拍攝影視片、采訪等;
(四)其他可能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活動。
未經同意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機場管理機構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和相關駐場單位應當加強人員接、送機活動管理。對可能形成大規模人群聚集、影響機場秩序的接、送機活動,組織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前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條駕駛車輛進入機場地區,應當服從公安機關、機場管理機構的管理,遵守機場管理秩序,服從統一調度,按照指示標識行駛和???。
第二十一條在機場地區運營的公交車、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出租車等,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排隊輪候、按序載客,服從現場調度管理。禁止違規停車候客或者拉客、兜客等。
設置出租車機場候客專用道、專用候客區。禁止出租車在機場候客專用道或者專用候客區以外區域???。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汽車等租賃交通工具的經營者、使用者應當遵守機場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使用者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車輛,經營者應當及時回收車輛。
第二十二條在機場地區發現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告知、引導其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發現危重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聯系醫療衛生部門進行救治或者告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機場飛行區、航站區、貨運區實施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機場管理機構和駐場單位依法處理;在機場飛行區、航站區、貨運區之外的機場地區公共場所實施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膠州市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場地區,是指根據規劃確定的已經征地使用的機場專用區域。
(二)機場管理機構是指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資格,負責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的機構。
(三)駐場單位是指在機場內從事航空運輸、管理、服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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