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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是國家行政機關的13種公文之一,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r\n按照規定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r\n\r\n因此會議紀要是不需要加蓋公章的。\r\n\r\n企業的公文處理參照國家行政機關的使用方法,也不需要加蓋公章。
這個的確是個難題,文件規定沒有說死。但一般而言,紀要不需要蓋章,理由如下:
一、紀要是會議討論后的成果,其敘述主體一般是“會議”,不是某個機關,當然不好蓋章。
二、紀要如果要署名,應當是參加會議的各方共同署名,尤其是一些協調性的會議,涉及的不止一個單位,這樣的話,章也不好蓋。
三、在中國標準出版社、中國質檢出版社出版的《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應用指南》中,明確說明:“會議紀要不加蓋印章”,這應當算是權威的解釋,可參看。
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決議不是一定要蓋公章的,一般情況下股東進行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也要將股東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如果企業的發展的過程中股東的出資信息以及股權方面發生了轉讓后都是需要及時的進行變更信息,逾期沒有公示也是會受到處罰。
一、公司股東會決議要蓋章嗎?
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
自然人股東可簽字或蓋私印(私印應該合法證明。)
法人股東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并簽字或蓋法定代表人私印,也可由法人股東授權的其他人出席并簽署決議。
也就是說,股東會決議并不是需要公章才可以有效,全體股東簽字就表明產生效力,如果要蓋章也沒有問題。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二、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并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東同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有一個期限限制問題,公司法為了促使利害關系方盡早的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恢復穩定的狀態,特別限制了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限制期間為60日,起算時間為決議作出之日。這一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斷或延長。因此股東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
當企業在注冊完畢后也是會通過出售公司的股權來獲取一定的投資資金,那么在認購了企業股權后也是可以享受公司的收益權以及一定程度的經營權,那么在認購股權時也是需要簽訂認購資本協議的,如果是原先的股東要增加公司股權時也是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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